(四)其他相關規定
1.按照《護士條例》規定,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并在教學、綜合醫院完成8個月以上護理臨床實習的畢業生(包括2010年應屆畢業生),可報名參加護理初級(士)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1)獲得省級以上教育和衛生主管部門認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學校護理、助產專業學歷;
(2)獲得省級以上教育和衛生主管部門認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學校護理、助產專科學歷;
(3)獲得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認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學校護理、助產專業本科以上學歷。
報考護理學(士)考生的報名資格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審核,請各地將報考材料審核后按報名信息管理系統考點審核通過人員導出的考生報考名冊順序整理于2010年1月22日前上報省考區。考試合格者由衛生部人才交流服務中心發給考試成績合格證明,作為申請護士執業注冊的有效證明。
2.自2010年度起,《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專業目錄》(見附件)增加輸血技術(初級<師>,專業代碼026)和輸血技術(中級,專業代碼116)專業類別。報名人員可根據本人所從事的專業工作,在《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專業目錄》中選擇報考相應專業類別。
3.按照《關于加強城市社區衛生人才隊伍建設的指導意見》(國人部發[2006]69號)有關規定,凡到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工作的醫師、護師,可提前一年參加全國衛生技術中級資格的全科醫學、社區護理專業類別的考試。
4.根據省人事廳粵人發〔2008〕148號文的規定,粵人發〔2007〕196號、364號文暫停執行。從中央部委、外省(市)和軍隊,通過組織調動、轉業安置或個人自主來粵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其在省外(軍隊)通過人事部門授權的評委會評審(或國家規定的考試)獲得的專業技術資格,可作為報名考試的有效依據。
5.按照《關于做好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舉行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和《關于向臺灣居民開放部分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7]78號)規定,符合報考條件的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可報名參加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香港、澳門、臺灣居民申請參加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可按照就近原則在內地考區報名參加考試。報名時應向當地考試報名機構提交本人身份證明,教育部(國家教委)認可的相應專業學歷或學位證書,以及在醫療衛生機構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的證明。
6.因工作崗位變動,需報考現崗位專業類別的人員,其從事現崗位專業工作時間須滿2年。
7.對符合報考條件的人員,不受單位性質和戶籍的限制,均可根據本人所從事的工作選擇報考專業類別參加考試。
8.對單科考試成績在有效期限內,因工作變動等原因,到異地參加本專業未考科目的考試并成績合格的考生,由該地區進行數據合成統計,并由當地人事部門核發該專業資格證書。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參加2010年度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1)醫療事故責任者未滿3年;
(2)醫療差錯責任者未滿1年;
(3)受到行政處分者在處分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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