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衛生局,市直各有關單位:
根據省衛生廳《關于2011年度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衛人秘〔2010〕933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我市2011年度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務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考試管理模式
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相關專業科目成績實行兩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在連續的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同一個專業4個科目的考試,可取得該專業資格證書。對不同專業(含主亞專業)之間各科目的考試合格成績,不得作為同一專業合并計算。
已參加過衛生專業技術資格部分專業考試的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內報名參加剩余科目考試時必須使用原檔案號。對單科考試合格成績在有效期限內,因工作變動等原因,到異地參加本專業剩余科目考試并合格的,由該地區進行數據合成統計,并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發該專業資格證書。
二、考試時間及科目
2011年度臨床醫學(專業代碼為301至360)以及中藥學初級(士)、初級(師)、中級(專業代碼分別為102、202、367)、中醫護理學初級(師)、中級(專業代碼分別為204、374)的65個專業“基礎知識”、“相關專業知識”、“專業知識”、“專業實踐能力”4個科目的考試,均采用人機對話的方式進行。考試安排如下:
考試科目 | 日 期 | 考試時間 |
基礎知識 | 5月21日、22日 28日、29日 |
上午8:30-10:00 |
相關專業知識 | 上午11:00-12:30 | |
專業知識 | 下午14:00-15:30 | |
專業實踐能力 | 下午16:30-18:00 |
上述各專業具體考試時間安排由衛生部人才交流中心根據報名情況另行通知。
其它52個專業的4個科目仍采用紙筆作答方式進行考試。具體考試時間安排如下:
考試科目 | 日 期 | 考試時間 |
基礎知識 | 5月21日 | 上午9:00-11:00 |
相關專業知識 | 下午14:00-16:00 | |
專業知識 | 5月22日 | 上午9:00-11:00 |
專業實踐能力 | 下午14:00-16:00 |
三、報名條件
根據衛生部、原人事部印發的《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衛人發〔2000〕462號)和《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藥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衛人發〔2001〕164號)文件要求,各專業級別相應報考條件如下:
(一)臨床醫學、預防醫學類(中級)
臨床醫學、預防醫學類專業初級資格的考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可聘任醫士職務;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可聘任醫師職務。
1、參加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專業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和法律;
(2)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并取得執業醫師資格;
(3)具備良好的醫德醫風和敬業精神;
(4)已實施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的醫療機構的醫師須取得該培訓合格證書。
2、參加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專業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上述所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取得醫學中專學歷,受聘擔任醫師職務滿7年;
(2)取得醫學大專學歷,從事醫師工作滿6年;
(3)取得醫學本科學歷,從事醫師工作滿4年;
(4)取得臨床醫學碩士專業學位,從事醫師工作滿2年。
(5)取得臨床醫學博士專業學位。
(二)藥學、護理、技術專業類
1、參加藥學、護理、技術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和法律;
(2)具備良好的醫德醫風和敬業精神;
(3)具有醫學及相關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
(4)報考護理學(師、中級)者須提交執業資格證書。
2、參加藥學、護理、技術專業初級(師)資格考試的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取得醫學及相關專業中專學歷,受聘擔任醫(藥、護、技)士職務滿5年以上;
(2)取得醫學及相關專業大專學歷,受聘擔任醫(藥、護、技)士職務滿2年以上;
(3)取得醫學及相關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
3、參加藥學、護理、技術專業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取得相應專業中專學歷,受聘擔任醫(藥、護、技)師職務滿7年;
(2)取得相應專業大專學歷,從事醫(藥、護、技)師工作滿6年;
(3)取得相應專業本科學歷,從事醫(藥、護、技)師工作滿4年;
(4)取得相應專業碩士學位,從事醫(藥、護、技)師工作滿2年;
(5)取得相應專業博士學位。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參加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藥學、護理、技術專業技術資格的考試:
(1)醫療事故責任者未滿3年;
(2)醫療差錯責任者未滿1年;
(3)受到行政處分者在處分時期內;
(4)偽造學歷或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為未滿2年;
(5)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
(四)按照《關于加強城市社區衛生人才隊伍建設的指導意見》(國人部發〔2006〕69號)有關規定,凡到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工作的醫師、護師,可提前一年參加全國衛生技術中級資格的全科醫學、社區護理專業類別的考試。
(五)符合《關于做好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舉行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和《關于向臺灣居民開放部分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7〕78號)文件要求的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可按規定參加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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