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市)人社局、衛生局,市直各部門(單位),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根據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辦公室《關于2011年度初中級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魯人社辦發〔2010〕187號)文件通知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將2011年度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務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考試時間和專業設置
(一)考試時間
2011年度臨床醫學(專業代碼為301至360)以及中藥學初級(士)、初級(師)、中級(專業代碼為102、202、367)、中醫護理學初級(師)、中級(專業代碼為204、374)共65個專業的 “基礎知識”、“相關專業知識”、 “專業知識”和“專業實踐能力”4個科目的考試,采用人機對話的方式進行;其他52個專業科目考試仍采用紙筆方式進行。其中采用人機對話方式進行考試的具體時間是:
考試科目 | 考試日期和時間 | |
基礎知識 | 5月21、22、28、29日 | 8:30~10:00 |
相關專業知識 | 11:00~12:30 | |
專業知識 | 14:00~15:30 | |
專業實踐能力 | 16:30~18:00 |
采用紙筆作答方式進行考試的具體時間是:
考試科目 | 考試日期和時間 | |
基礎知識 | 5月21日 | 9:00~11:00 |
相關專業知識 | 14:00~16:00 | |
專業知識 | 5月22日 | 9:00~11:00 |
專業實踐能力 | 14:00~16:00 |
(二)專業設置
自2011年度起,《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專業目錄》(附件1)增加神經電生理(腦電圖)技術(初級師、中級,專業代碼分別為215、391),報名人員可根據本人所從事的專業工作,在《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專業目錄》中選擇報考相應專業類別。
(三)成績管理
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相應專業各科目成績實行兩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同一專業4個科目的考試,可取得該專業資格證書。對不同專業(含主亞專業)之間各科目的考試合格成績,不得作為同一專業合并計算。2010年度已通過部分科目考試的人員,2011年度報考剩余科目考試時須使用原檔案號。因檔案號未填寫或填寫錯誤導致2010年、2011年的考試合格成績無法合成的,由本人承擔相應責任。對單科考試合格成績在有效期限內,因工作變動等原因,到異地參加本專業剩余科目考試并合格的,由流入地考試機構進行數據合成統計,并由當地人事部門核發該專業資格證書。
二、報名條件
(一)凡符合衛生部、人事部印發的《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衛人發〔2000〕462號)和《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藥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衛人發〔2001〕164號)中報名條件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相應級別和專業類別的考試。報名條件詳見附件2.
(二)按照《關于加強城市社區衛生人才隊伍建設的指導意見》(國人部發〔2006〕69號)和《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魯發〔2003〕3號)有關規定和精神,凡到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鄉鎮衛生院工作的醫師、護師,可提前一年參加全國衛生技術中級資格的全科醫學、社區護理專業類別的考試。此類考生須填寫《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及鄉鎮衛生院醫、護師專業技術人員基本情況登記表》(附件5)。
(三)報名參加2011年度衛生專業技術資格各級別考試的人員,其學歷取得時間和從事本專業工作年限均截止到2010年12月31日。報名條件中有關專業學歷或學位的規定,是指國家教育和衛生行政部門認可的正規院校畢業學歷或學位。
(四)凡報考《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專業目錄》中專業代碼為301至365專業的人員,應具有相應專業執業醫師資格,并在報名時提交相應專業執業醫師資格證書。因工作崗位變動,需報考現崗位專業類別的人員,其從事現崗位專業工作時間須滿兩年。此類考生應提供執業醫師變更現崗位注冊證書。
(五)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參加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按照《關于做好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舉行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和《關于向臺灣居民開放部分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7〕78號)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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