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2012年度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計劃
具體工作 |
時間安排 |
網上報名(節假日不休息) |
2011年12月20日—2012年1月8日 |
現場確認(節假日休息) |
2011年12月26日—12月30日 2012年1月5日—1月10日 |
網上繳費(節假日不休息) |
2011年12月26日—2012年1月20日 |
考點審核考生報名資格 |
2012年1月21日—2月24日 |
考區審核考生報名資格 |
2012年1月21日—3月5日 |
考點編排考場試室、安排 |
2012年3月6日—3月16日 |
考生打印準考證 |
2012年4月20日—5月27日 |
考試 |
2012年5月19、20、26、27日 |
網上成績公布 |
考后兩個月左右 |
附件2:
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條件(衛人發〔2000〕462號摘)。
第十條 參加臨床醫學專業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和法律;
(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并取得執業醫師資格;
(三)具備良好的醫德醫風和敬業精神;
(四)已實施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的醫療機構的醫師須取得該培訓合格證書。
第十一條 參加臨床醫學專業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第十條所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醫學中專學歷,受聘擔任醫師職務滿7年。
(二)取得醫學大專學歷,從事醫師工作滿6年。
(三)取得醫學本科學歷,從事醫師工作滿4年。
(四)取得臨床醫學碩士專業學位,從事醫師工作滿2年。
(五)取得臨床醫學博士專業學位。
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藥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
術資格考試報名條件(衛人發〔2001〕164號摘)
第九條 參加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藥學、護理、技術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和法律。
(二)具備良好的醫德醫風和敬業精神。
第十條 參加藥學、護理、技術專業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第九條所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相應專業中專以上學歷。
第十一條 參加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藥學、護理、技術專業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第九條所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相應專業中專學歷,受聘擔任醫(藥、護、技)師職務滿7年。
(二)取得相應專業大專學歷,從事醫(藥、護、技)師工作滿6年。
(三)取得相應專業本科學歷,從事醫(藥、護、技)師工作滿4年。
(四)取得相應專業碩士學位,從事醫(藥、護、技)師工作滿2年。
(五)、取得相應專業博士學位。
藥、護、技初級(士)專業報名參加初級師考試報名條件(職改字〔1986〕第20號摘)
第八條 醫(藥、護、技)師
1、熟悉本專業基礎理論,具有一定的技術操作能力;
2、能獨立處理本專業常見病或常用專業技術問題;
3、借助工具書,能閱讀一種外文的專業書刊;
4、中專畢業,從事醫(藥、護、技)士工作五年以上;大學專科畢業,見習一年期滿后,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二年以上;大學本科畢業,見習一年期滿;研究生班結業或取得碩士學位者。
教育部衛生部關于舉辦高等醫學教育的若干意見
(教高〔2002〕10號摘)
三、自2002年10月31日起,停止自學考試、各類高等學校的遠程教育(廣播電視教育、函授教育、網絡教育等)、學歷文憑考試試點學校舉辦醫學類專業學歷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舉辦的醫學類專業、相關醫學類專業、藥學類專業的學歷教育,自學考試和各類高等學校遠程教育舉辦的相關醫學類專業、藥學類專業的學歷教育,只能招收已取得衛生類執業資格的人員,停止招收非在職人員。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蘇 | 山東 |
安徽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深圳 |
廣東 | 河北 | 湖南 | 廣西 | 河南 |
海南 | 湖北 | 四川 | 重慶 | 云南 |
貴州 | 西藏 | 新疆 | 陜西 | 山西 |
寧夏 | 甘肅 | 青海 | 遼寧 | 吉林 |
黑龍江 | 內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