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2013年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現場審核時間地點通知,豫人社職稱〔2012〕20號,各省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衛生局:
按照《關于2013年度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2012〕110號)安排,為保證我省2013年度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順利進行,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報名時間和程序
1.報名時間: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1月16日為考試報名時間,各省轄市衛生局負責本市范圍的報名工作;在鄭的省直及中央駐豫有關單位報名工作由省衛生廳人事處負責。
2.報名程序。
網上報名。在規定的報名時間,考生可登錄中國衛生人才網(www.21wecan.com),根據報名須知在網上填寫個人報名信息,并打印《2013年度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申報表》(附件1)。
現場確認。2013年1月4日至27日各考點、報名點進行網上報名現場確認工作,考生須持《2013年度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申報表》及相關的證件、材料進行確認。
網上繳費。2013年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行網上繳費。考生進行現場確認后,重新登錄中國衛生人才網(www.21wecan.com)報名入口進行網上繳費,繳費時間截至2013年1月31日。確認后未進行網上繳費的考生報名無效,請考生謹慎報考。
經考點、考區審核未通過的考生,報名費將于2013年4月30日前退還到繳費賬號。
二、報考條件
(一)參加考試的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2.具備良好的醫德醫風和敬業精神。
(二)參加藥學、技術專業士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一)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取得相應的中專或大專學歷;
(三)參加藥學、護理、技術專業師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一)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取得相應專業中專學歷,從事藥(護、技)士工作滿5年;
2.取得相應專業大專學歷,從事藥(護、技)士工作滿2年;
3.取得相應專業本科或碩士學位。
(四)參加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藥學、護理、技術專業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一)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取得相應專業中專學歷,受聘擔任醫(藥、護、技)師職務滿7年;
2.取得相應專業大專學歷,從事醫(藥、護、技)師職務滿6年;
3.取得相應專業本科學歷,從事醫(藥、護、技)師職務滿4年;
4.取得相應專業碩士學位,從事醫(藥、護、技)師職務滿2年;
5.取得相應專業博士學位。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參加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藥學、護理、技術專業技術資格的考試:
1.醫療事故責任者未滿3年;
2.醫療差錯責任者未滿1年;
3.受到行政處分者在處分期間內;
4.偽造學歷或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為未滿2年;
5.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報考級別、專業
報考人員可根據本人所具備的條件及所從事的專業選擇報考級別、專業類別。級別、專業設置見《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專業目錄》(附件2)。
四、報名要求
(一)報考士級資格考試,須提交下列證件及材料:
1.本人身份證原件和1份復印件;
2.《2013年度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申報表》2份;
3.最高學歷畢業證(學位證書)原件和1份復印件。
(二)報考師級、中級資格考試者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還須提交:
1.相應的士、師級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和1份復印件。
2.報考護理專業師級、中級資格的人員還應提交護士執業證書和1份復印件。
3.凡報考《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專業目錄》中專業代碼為301至365專業的人員,應具有相應專業執業醫師資格,并在報名時提交相應專業執業醫師資格證書。因工作崗位變動,需報考現崗位專業類別的人員,其從事現崗位專業工作時間須滿2年。
4.根據豫衛人〔1998〕26號、豫衛醫〔2009〕22號、豫衛辦〔2011〕71號文件要求,凡申報301-359以及364專業的人員須提交《河南省城市醫師衛生支農工作鑒定表》(樣表見豫衛辦〔2011〕71號文件附件)。
(三)2012年已通過部分科目考試的人員,報名時須提交由衛生部人才交流服務中心統一發放的2012年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成績單。
(四)報名確認結束后,各省轄市考點審核報名人員有關材料,填寫《衛生專業技術資格報名審核匯總表》(附件3),經省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職改)部門核準后,于2013年2月19日至3月1日將材料統一報省衛生廳人事處審核,各考點的審核工作由各省轄市衛生局自行安排。
省直及中央駐鄭單位符合報考條件的人員,由本人在網上報名并打印《2013年度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申報表》,于2013年1月4日至27日在本單位報名點進行確認,并由單位填寫《衛生專業技術資格報名審核匯總表》,于2013年1月28日至2月1日到省衛生廳人事處進行資格審核。未設置報名點的單位填寫《衛生專業技術資格報名審核匯總表》,于2013年1月15日至24日到省衛生廳人事處確認、審核。
中央駐豫單位按屬地原則報考;實行人事代理單位(或個人)的考試報名工作,由所委托的人才交流中心(機構)負責。
省衛生廳人事處對全省報考人員進行審核、匯總,經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核準后,上報衛生部人才交流服務中心。經審查合格的報考人員及有關材料由衛生行政部門交同級人事考試中心。省、市人事考試中心負責聯系考點、接送試卷、組織考試。
五、考試時間及考試科目
臨床醫學(專業代碼為301至360)以及中藥學初級(士)、初級(師)、中級(專業代碼為102、202、367)、中醫護理學初級(師)、中級(專業代碼為204、374)的65個專業“基礎知識”、“相關專業知識”、“專業知識”和“專業實踐能力”4個科目的考試,均采用人機對話的方式進行。考試時間安排如下:
考試科目 | 考試日期和時間 | |
基礎知識 | 5月18、19、25、26日 | 8:30-10:00 |
相關專業知識 | 11:00-12:30 | |
專業知識 | 14:00-15:30 | |
專業實踐能力 | 16:30-18:00 | |
其他52個專業采用紙筆作答方式進行,考試時間安排如下: | ||
考試科目醫學|教育網整理 | 考試日期和時間 | |
基礎知識 | 5月18日 | 9:00-11:00 |
相關專業知識 | 14:00-16:00 | |
專業知識 | 5月19日 | 9:00-11:00 |
專業實踐能力 | 14:00-16:00 |
具體機考專業的考試時間安排由衛生部人才交流服務中心根據報名情況負責另行通知。
六、考點設置
考點設在省直和省轄市政府所在地。
七、考務工作安排
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1月16日為網上報名時間。
2013年1月4日至27日各考點、報名點完成網上報名現場確認工作。
2013年2月18日前各考點完成考生報名資格審核。
2013年2月19日至3月1日,各省轄市將材料統一報省衛生廳人事處審核。審核結束后不再允許更改考試專業和科目。
2013年3月5日前,省衛生廳和各省轄市衛生局將報考人員數據函告省、市人事考試中心。
2013年3月20日前,各考點根據省、市人事考試中心提供的考場設置情況完成考場編排工作。
自2013年4月25日起,考生可登錄中國衛生人才網(www.21wecan.com)打印準考證,截止時間為5月26日,對于無條件打印準考證的考生,考點可采用批量打印準考證功能為考生打印準考證;衛生部人才交流服務中心于5月1日前向各考區發放用于監考的《考生簽到表》。
2013年4月18日前將確定的試卷接收人員和試卷接收保管地點上報衛生部人才交流服務中心。
2013年4月25日至5月6日,考區打印《試卷交接單》,用于試卷交接。
2013年5月7日至17日之間組織發放試卷,考區須嚴格按照《試卷交接單》的內容要求,與押運干警共同逐個開箱檢查,以試卷袋為單位進行試卷袋面信息核對,并嚴格按照考務規則履行交接程序,嚴格落實保密措施,確保試卷萬無一失。
八、軍隊衛生人員相關考務工作安排
(一)報名及資格審核。不實行網上報名,由團級以上單位負責軍隊衛生人員的報名組織工作;師以上單位負責對軍隊衛生人員的報考資格進行審核。
(二)報考數據交接。團級以上單位派干部持介紹信在2013年2月17-26日期間,到所在的考點辦理軍隊考生報考數據的交接和考試費用的繳納。
(三)準考證打印。各考點須于2013年4月25日-5月10日期間負責打印本地區軍隊人員準考證,并通知軍隊單位在考前集體領取準考證。
(四)成績發布。軍隊衛生人員考試成績不對社會公布,考試成績在考試結束2個月后按報名渠道由考點直接通知團級以上單位集體領取。
九、收費管理
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調整有關收費項目的通知》(豫政〔2008〕52號),中級每人每科收65元,初級每人每科收45元。2013年實行網上繳費,各考點的考試費用待考區審核完畢后根據有關文件規定下撥至各考點。
十、考試組織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部門要積極做好宣傳、解釋工作,使廣大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明確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意義及相關要求,嚴格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12號令)和《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務規則》(衛考辦發〔2003〕4號)的要求,加強對考試工作的指導、監督、檢查,落實責任制,切實做好2013年度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保密工作,嚴防泄密,確保考試工作的順利進行。
十一、有關政策
(一)凡符合衛生部、原人事部印發的《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衛人發〔2000〕462號)和《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藥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衛人發〔2001〕164號)中報名條件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相應級別的考試。
(二)按照《關于加強城市社區衛生人才隊伍建設的指導意見》(國人部發〔2006〕69號)有關規定,凡到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工作的醫師、護師,可提前1年參加全國衛生技術中級資格的全科醫學、社區護理專業類別的考試。
(三)報名參加2013年度衛生專業技術資格各級別考試的人員,其學歷取得時間截止到2012年12月31日,從事本專業工作年限截止到2013年12月31日。報名條件中有關專業學歷或學位的規定,是指國家教育和衛生行政部門認可的正規院校畢業學歷或學位。
(四)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相關專業科目成績實行兩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同一專業4個科目的考試,可取得該專業資格證書。對不同專業(含主亞專業)之間各科目的考試合格成績,不得作為同一專業合并計算。已參加衛生專業技術資格部分專業考試的人員,在規定的時限內報名參加剩余科目考試時須使用原檔案號。對單科考試合格成績在有效期限內,因工作變動等原因,到異地參加本專業剩余科目的考試并合格的,由該地區進行數據合成統計,并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發該專業資格證書。
(五)按照《關于做好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舉行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和《關于向臺灣居民開放部分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7〕78號要求,做好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參加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相關工作。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報名時應向當地考試報名機構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相應專業學歷或學位證書,以及在醫療衛生機構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的證明。
十二、注意事項
(一)各省轄市、各部門在組織報名時,要嚴格按照報名條件,做好資格審查工作。凡未經資格審查或資格審查不合格的報考人員,一律不予受理。
(二)按照有關文件規定,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要嚴格貫徹屬地報名的原則,任何人不得跨市、跨單位報名考試,違者一律取消其報考資格和考試成績,并追究報考者和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三)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申報表上面的姓名必須與身份證的姓名相同。
(四)考生應考時,必須攜帶正式身份證、準考證、鋼筆或圓珠筆(黑色或藍色字跡)、2B鉛筆和橡皮。其它物品一律不得攜帶。
(五)聯系電話:0371-65897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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