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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稱深化改革階段,2000年人事部、衛生部下發《關于加強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的通知》(人發〔2000〕114號);同年,衛生部、人事部下發關于印發《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的通知(衛人發〔2000〕462號);2001年衛生部、人事部《關于印發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藥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衛人發〔2000〕164號)。
根據114號文件精神,婦產科主治醫師逐步實行以考代評和與執業準入制度并軌的考試制度;高級專業技術資格采取考試和評審結合的辦法取得。
根據462號文、164號兩個文件精神,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藥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462號文件中明確提出成立專家委員會和全國資格考試辦公室,具體考務工作委托衛生部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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