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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軍隊系統衛生系列初、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組織實施由總政治部負責。
第十七條 衛生部、人事部《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衛人發[2000]462號)未明確事項,均按本規定執行。
附件 2:
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藥學、護理、 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衛生部、人事部《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和《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藥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 (以下均簡稱“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藥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以下簡稱“技術”)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在衛生部、人事部的統一領導下進行。根據《暫行規定》的要求,兩部門成立“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委員會分設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藥學、護理和技術等專業組)和“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衛生部人事司。具體考務工作委托衛生部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實施。
各地考試工作由省級人事和衛生行政部門按照職能分工組織實施。
第三條 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專業中級資格和藥學、護理、技術專業初、中級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1次,考試日期定于每年10月。首次考試擬定于2001年10月20-21日。
第四條 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專業中級資格和藥學、護理、技術專業初、中級資格考試均分4個半天進行,各級別考試均設置了“基礎知識”、“相關專業知識”、“專業知識”、“專業實踐能力”等4個考試科目?荚囋瓌t上采用人機對話的方式。參加相應專業考試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方可獲得專業技術資格證書。
第五條 參加考試的人員,必須符合《暫行規定》中與報名有關的各項條件。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審核同意,按規定攜帶有關證明材料到當地考試機構報名,經考試管理機構審核合格后,領取準考證,憑準考證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及其直屬單位的人員參加考試,實行屬地化管理原則。
第六條 報名條件中有關學歷的要求,是指經國家教育、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正規全日制院校畢業的學歷;有關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正規學歷前后從事本專業工作時間的總和。工作年限計算的截止日期為考試報名年度當年年底。
第七條 考場原則上設在省轄市以上的中心城市或行政專員公署所在地,具有計算機教學設備的高考定點學;蚋叩仍盒。
第八條 衛生部負責組織或授權組織編寫培訓教材和有關參考資料。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盜用衛生部名義,編寫、發行考試用書和舉辦各種與考試有關的考前培訓,使考生利益受到損害。
第九條 為保證培訓工作的順利進行,衛生部制定資格考試培訓管理辦法,各地要按規定認真做好培訓工作。培訓單位必須具備場地、師資、教材等條件,由當地衛生部門會同人事(職改)部門審核批準,報衛生部、人事部備案。
第十條 培訓必須堅持與考試分開的原則,參與培訓的工作人員,不得參加考試命題及考試組織管理工作。應考人員參加培訓堅持自愿原則。
第十一條 考試和培訓等項目的收費標準,須經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核準。
第十二條 考試考務管理工作要嚴格執行有關規章和紀律,切實做好試卷的命制、印刷、發送和保管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嚴防泄密。
第十三條 考試工作人員要認真執行考試回避制度,嚴肅考場紀律,對違反考試紀律和有關規定者,要嚴肅處理,并追究領導責任。
第十四條 為促進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順利實施,保證各地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工作的平穩有序進行,在2005年底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按國家公布的考試合格標準為考試合格人員頒發全國統一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同時,還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會同衛生廳(局)確定本地區考試合格標準,作為本地區范圍內聘任衛生系列相應專業技術職務的條件。各地確定的地區考試合格標準,報人事部、衛生部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