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linsen_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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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26日表決通過了精神衛生法。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第62號主席令予以公布。精神衛生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精神衛生法共分7章85條,分別為:總則、心理健康促進和精神障礙預防、精神障礙的診斷和治療、精神障礙的康復、保障措施、法律責任和附則。
法律提出,精神衛生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預防、治療和康復相結合的原則。
法律規定,精神障礙患者的人格尊嚴、人身和財產安全不受侵犯。精神障礙患者的教育、勞動、醫療以及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等方面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對精神障礙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單位、病歷資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斷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依法履行職責需要公開的除外。
根據這部法律,精神障礙的鑒定為醫學鑒定,而非司法鑒定。法律規定,精神障礙分類、診斷標準和治療規范,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制定。精神障礙的診斷應當以精神健康狀況為依據,由精神科執業醫師作出。
法律規定,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實行自愿原則。自愿住院治療的精神障礙患者可以隨時要求出院,醫療機構應當同意;法律同時規定,診斷結論、病情評估表明,就診者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并已經發生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應當對其實施住院治療。
法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精神衛生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國家加強基層精神衛生服務體系建設,保障城市社區、農村基層精神衛生工作所需經費;綜合性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開設精神科門診或者心理治療門診,提高精神障礙預防、診斷、治療能力。
法律還提出,加強對精神衛生工作人員的職業保護,提高精神衛生工作人員的待遇水平,并按照規定給予適當的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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