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linsen_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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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藥:
國《藥品管理法》對“假藥”的定義和什么情形按假藥處理有明確的規定,其原文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藥:(一)藥品所含成分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假藥論處:(一)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須批準而未經批準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經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三)變質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準文號而未取得批準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六)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的。
劣藥:
我國《藥品管理法》對此有明確的規定,其原文是:藥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為劣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劣藥論處:(一)未標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產批號的;(三)超過有效期的;(四)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未經批準的;(五)擅自添加著色劑、防腐料、香料、矯味劑及輔料的;(六)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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