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職業性有害因素的控制
[目的要求]
1.掌握車間空氣中有害物質接觸限值及制訂依據、原則。
2.熟悉職業性有害因素的控制措施。
3.了解勞動衛生法規與監督。
[學時分配] 4h
[學習要點]:
職業性有害因素的控制在職業衛生三級預防中占有重要位置,要實現這一目標,需要采取各種有效的控制措施。
職業性有害因素的控制措施是多方面的,涉及勞動衛生法規與監督、勞動衛生標準、工業通風、作業場所采光與照明、個人防護用品、作業場所健康促進等。本章將重點從勞動衛生法規與監督、勞動衛生標準方面加以敘述。
一、勞動衛生法規
(一) 勞動衛生法規的定義和目的
根據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的基本原則制訂的勞動衛生法規(occupational health laws and regulations),是保障勞動者在安全衛生條件下進行生產勞動的行政管理依據,也是國家用法律形式管理具體勞動衛生問題的直接依據。勞動衛生立法是用來調整國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三者之間的行政法律關系,以保證勞動者的健康權利和切身利益。
(二)勞動衛生法規的類別
我國的勞動衛生法規大體有三種類型:
1.第一種是專項法律法規,又分4個層次。
(1)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簡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訂的勞動衛生單性法律;
(2)由國務院制訂的勞動衛生行政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例》(1987);
(3)由衛生部制訂的勞動衛生行政規章,如《全國職業病防治院所工作實行條例》(1980);
(4)由地方人大常委會或政府制訂的法規,如廣東省人大常委會頒布的《廣東省勞動安全衛生條例》(1988),上海是人民政府頒布的《上海市工業企業有毒有害作業衛生監督辦法》(1983)。
2.第二種為非專項法律法規。但其中含有相關的條款,如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列有“勞動安全衛生”有關的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1996)中含有鄉鎮企業必須遵循的法規和采取的勞動衛生技術措施和管理措施的條款。
3.第三種是國務院及有關部委發布的各種規范性文件,可作為衛生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的重要補充。這些規范性文件常以決定、辦法、規定、意見、通知等形式出現,如《國務院關于加強防塵訪毒工作的決定》(1984)、衛生部《關于建立勞動衛生職業病防治中心的通知》(1983)、原勞動部頒布的《粉塵危害分級檢查規定》(1991)等。
(三)勞動衛生法規的制定
當前全球經濟一體化已經成為世界經濟發展的主旋律,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已將環境管理系統(ISO14000)和職業衛生質量管理系統(ISO18000)納入產品質量認證體系中。因此,職業衛生立法對于保護勞動者的健康,促進我國經濟與對外貿易發展和社會文明進步均有重要意義。美國、日本、前蘇聯等國家都頒布了職業衛生法或有關的法律,但由于各國的社會制度、經濟基礎、技術水平和法律體系不同,其立法的宗旨、依據和規定的條款內容也不盡相同。例如,美國的《職業安全與衛生法》(1970),旨在保證絕大多數勞動者的工作條件盡可能的安全和衛生,為勞動者提供全面的福利設施,保護人力資源。日本的《職業安全衛生法》(1996)規定了企業主的職責,即改善勞動條件,創造愉快舒適的作業環境,確保勞動的安全與健康。
我國的勞動衛生立法是分散在憲法、全國人大常委會指定的法律、國務院及各部委(或省級政府)制定的法規、決定、規章或其他規范性文件中,這些是結合我國近50年的經濟建設實際而制定的,對于保護勞動者的健康,促進生產力的發展發揮了或還在發揮重要作用。然而我國全國范圍內經濟技術發展水平還不平衡,作業環境塵毒治理的任務還相當艱巨,伴隨經濟技術發展而正在不斷涌現新的勞動衛生問題。為貫徹黨的預防為主的衛生工作方針,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需要,加強對職業病的防治,控制職業危害,保護勞動者的健康,我國組織各方面力量制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這一單行法律,并于2001年10月公布,2002年5月 1日起施行。這使我國職業病防治方面的第一部法律,標志著我國勞動衛生事業正進入全面法制管理新階段, 也將為勞動者創造安全舒適的勞動條件,提高工作生命質量,維護勞動者的健康權利。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蘇 | 山東 |
安徽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深圳 |
廣東 | 河北 | 湖南 | 廣西 | 河南 |
海南 | 湖北 | 四川 | 重慶 | 云南 |
貴州 | 西藏 | 新疆 | 陜西 | 山西 |
寧夏 | 甘肅 | 青海 | 遼寧 | 吉林 |
黑龍江 | 內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