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毒性中藥管理
毒性中藥系指毒性劇烈、治療量與中毒量相近、使用不當會致人中毒或死亡的一類中藥。
1.毒性中藥的收購、經營,由各級醫藥管理部門指定的藥品經營單位負責;
配方用藥由國營藥店、醫療單位負責。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不得從事毒性中藥的收購、經營和配方業務。
2.收購、經營、加工、使用毒性中藥的單位必須建立健全保管、驗收、領發、核對等制度,嚴防收假、發錯,嚴禁與其他藥品混雜,做到入庫有驗收有復核、出庫有發藥有復核,劃定倉間或倉位,專柜加鎖保管,有專人專賬管理。
毒性中藥的包裝容器上必須印有毒藥標志。在運輸毒性中藥的過程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發生事故。
3.凡加工炮制毒性中藥,必須按照《中國藥典》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炮制規范的規定進行。藥材符合藥用要求的,方可供應、配方和用于中成藥生產。
4.制備含毒性中藥的制劑,必須嚴格執行制劑工藝操作規程,在本單位檢驗人員的監督下準確投料,并建立完整的制劑記錄,保存5年備查。制劑過程中的廢棄物,必須妥善處理,不得污染環境。
5.醫療單位供應和調配毒性中藥,憑醫師簽名的正式處方。每次處方劑量不得超過2日極量。
調配處方時必須認真負責,使用與之劑量等級相適應的戥稱或天平稱量,保證計量準確,按醫囑注明要求調配,并由配方人員和具備資格的藥學技術人員復核人員簽名(蓋章)后方可發出。對處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藥,應當付炮制品。如發現處方有疑問時,須經原處方醫師審定后再行調配。處方一次有效,取藥后處方保存2年。
6.特殊管理的毒性中藥的品種、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項見下表。帶*者為《中國藥典》(2005年版)收載品種;帶△者為局頒藥品標準收載品種。其他品種的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項參見《中藥大辭典》及有關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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