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衛生部
(通知)
衛醫發[1998]第24號
關于軍隊護士參加全國護士執業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各軍區聯勤部衛生部,各軍兵種后勤部衛生部,總參管理局、總政直工部衛生處,總裝后勤部衛生局,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院(校)務部衛生處(部),武警部隊后勤部衛生部,總后直屬衛生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和《軍隊護士執業管理暫行辦法》,總后衛生部統一組織軍隊考生參加了1998年全國護士執業考試。但由于軍隊考生分布在全國各地,部分考生地處偏僻,交通不便,在報名、購參考書和參加考試過程中存在著諸多不便。為了便于軍隊考生參加考試,經研究決定,從1999年開始,軍隊考生按屬地原則統一參加駐地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執業考試。具體事宜通知如下:
一、 軍隊考生是指在軍隊醫療機構中從事護理工作的正式在編人員,包括軍隊院校中等護理專業畢業的現役軍人和正式在編職員考生。
二、 軍隊考生的考試報名及考務工作委托各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軍隊團以上醫療機構負責依據《軍隊護士執業管理暫行辦法》,對軍隊考生的考試資格進行審核,向地方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集體報名手續,并交納考試費,考試費按各省統一標準,由考生自己支付。
三、 在軍隊考生集中的省市,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軍隊醫療機構可以協商在軍隊醫療機構內設立考場,由軍隊醫療機構指定負責人協助地方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軍隊考生的考務工作。
四、 軍隊考生的考試成績由國家醫學考試中心直接送總后衛生部。軍隊護士執業證書的核發、注冊和執業管理工作仍由軍隊統一組織和管理。
五、 其它未盡事宜,由考點所在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與總后衛生部聯系(聯系電話:010 66886581聯系人:田曉麗)。
六、 軍隊聘請的合同護士的執業考試和執業管理,仍按衛生部、總后衛生部《關于軍隊護士執業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衛醫發[1997]第34號)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衛生部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二日
衛生部辦公廳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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