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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處方權的獲得
(一)處方權的取得
1.經注冊的執業醫師:在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
2.經注冊的執業助理醫師開具的處方:
(1)須經所在執業地點執業醫師簽字或加蓋專用簽章后方有效。
(2)在鄉、民族鄉、鎮、村的醫療機構獨立從事一般的執業活動的助理醫師,可以在注冊的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
3.試用期的醫師開具處方:須經所在醫療機構有處方權的執業醫師審核、并簽名或加蓋專用簽章后方有效。
(二)麻醉藥品與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權和調劑資格的取得:醫療機構對本機構執業醫師和藥師進行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使用知識和規范化管理的培訓,執業醫師和藥師經考核合格后取得處方權或藥品調劑資格。
四、處方的開具
1、購進同一通用名稱藥品品種的限制:注射劑型和口服劑型各不得超過2種,處方組成類同的復方制劑1-2種。因特殊診療需要使用的其他劑型和劑量規格藥品的情況除外。
2、開具處方時使用藥品名稱的要求:(1)應當使用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公布的藥品通用名稱、新活性化合物的專利藥品名稱和復方制劑藥品名稱。(2)院內制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名稱。(3)藥品習慣名稱:衛生部公布。
3、處方有效期:(1)處方為開具當日有效。(2)特殊情況下需延長有效期的,由開具處方的醫師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天。
4、處方一般用量:(1)一般處方不得超過7日用量。(2)急診處方一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3)處方用量延長規定:對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必須注明理由。(4)特殊管理藥品處方: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用量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5、不同情況及劑型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的用法和用量:
(1)門(急)診一般患者:麻醉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為一次常用量;控緩釋制劑為不得超過7日量;其他劑型不得超過3日量。第一類精神藥品:同麻醉藥品(哌醋甲酯用于治療兒童多動癥不得超過15日常用量)。第二類精神藥品:一般不超過7日常用量,延長需要注明理由。
(2)門(急)診癌癥疼痛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不超過3日常用量;控緩釋制劑為不得超過15日常用量;其他劑型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
(3)住院患者: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逐日開具,為1日常用量。
(4)特別需要加強管制的麻醉藥品:鹽酸二氫埃托啡為一次常用量,二級以上醫院內使用;鹽酸哌替啶為一次常用量,醫療機構使用。
6、利用計算機開具、傳遞處方和調劑處方的要求
(1)醫師利用計算機開具普通處方時,需同時打印紙質處方。
(2)其格式與手寫處方一致,打印的處方經簽名后有效。
(3)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核發藥品時,必須核對打印處方無誤后發給藥品,并將打印處方收存備查。
例:
A.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 B.一般不得超過5日用量
C.一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 D.一般不得超過2日用量
E.可適當延長處方用量
依照《處方管理辦法(試行)》,處方用量管理的要求是
某些慢性病處方(E)
普通處方(A)
急診處方(C)
某些老年病處方(E)
(06年B型題)
例:
A.一次常用量 B.3日常用量
C.5日常用量 D.7日常用量
E.15日常用量
《處方管理辦法》規定
門診對中度慢性疼痛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B)
門診對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控緩釋制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E)
門診對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開具的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B)
門診對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為(A)
(08年B型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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