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執業藥師藥事管理與法規: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藥學技術人員的職業準入控制,確保藥品質量,保障人民用藥的安全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及職業資格制度的有關內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國家實行執業藥師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統一規劃的范圍。
第三條執業藥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并經注冊登記,在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中執業的藥學技術人員。執業藥師英文譯為:LicensedPharmacist
第四條凡從事藥品生產、經營、使用的單位均應配備相應的執業藥師,并以此作為開辦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的必備條件之一。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對需由執業藥師擔任的崗位作出明確規定并進行檢查。
第五條人事部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共同負責全國執業藥師資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組織協調、資格考試、注冊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試
第六條執業藥師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一般每年舉行一次。
第七條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擬定考試科目和考試大綱、編寫培訓教材、建立試題庫及考試命題工作。按照培訓與考試分開的原則,統一規劃并組織考前培訓。
第八條人事部負責組織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試題,會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對考試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并確定合格標準。
第九條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獲準在我國境內就業的其他國籍的人員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參加執業藥師資格考試:
(一)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中專學歷,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七年。
(二)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大專學歷,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五年。
(三)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三年。
(四)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第二學士學位、研究生班畢業或取得碩士學位,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一年。
(五)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博士學位。
第十條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的、人事部與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藥師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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