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醫藥科技檔案的管理
第十七條 科技文件材料歸檔后要及時進行分類、編目、登帳、統計和必要的加工整理,編制檢索工具和參考資料,為科研、生產、基建、教學等各項工作積極提供利用。《國家醫藥管理局科技檔案分類法》是醫藥科技檔案分類的依據,供本系統分類科技檔案應用。
第十八條 科技檔案的密級劃定、升、降,由業務主管部門、鑒定小組根據有關規定確定和調整。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種。科技檔案部門必須建立保密制度,注意在不失密的情況下擴大利用范圍。
第十九條 科技檔案的保管期限分永久、長期(15年以上)、短期(15年以下)三種。各單位根據國家醫藥管理局科技檔案保管期限表結合本單位具體情況制定本單位的科技檔案具體保管期限。
第二十條 各單位的科技檔案部門,要做好科技檔案的鑒定工作,在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的領導下,由科技領導干部、熟悉有關業務的科技人員和科技檔案人員組成鑒定小組。鑒定的方法為直接鑒定法。即直接對每一案卷檔案的內容、完整情況等進行慎重地詳細審查,對案卷的密別、保管期限進行嚴格的審核和調整。凡沒有劃定保管期限的,應確定其保管期限;對已失去保存價值的,應及時進行剔除處理;凡屬需要銷毀的,應提出銷毀意見,并寫出銷毀報告、編造清冊,經單位領導審定,并報上級主管機關備案。
第二十一條 銷毀檔案時,應與本單位的保密、保衛部門取得聯系,并指定銷毀地點和監銷人,防止失密。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應建立和健全對已歸檔的科技文件材料的補充修改制度,在得到業務負責人的審批后方可進行補充、修改。
第二十三條 管理科技檔案必須有專用庫房,庫房內保持適當的溫、濕度,并應有防火、防蟲、防鼠、防曬等措施,搞好技術保護工作。檔案部門應經常地對科技檔案進行保管狀況的檢查。如發現問題除及時報告本單位的保密、保衛部門及單位領導外,應采取補救措施,以減少檔案的損失。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的科技檔案部門應建立登記統計制度,對科技檔案的接收、借閱、利用效果等方面進行登記和統計。
第二十五條 單位撤銷或變動,以及建筑物、構筑物、設備、儀器等轉移使用關系時,應將其檔案收集齊全,妥善整理,經上級主管單位批準后,向接受單位辦理交接手續。重要設備、儀器報廢后,其檔案仍由檔案部門存查。
第二十六條 科技檔案部門增添設備和用品的費用,按財政部和國家檔案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科技檔案干部
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可根據工作量的大小,給科技檔案部門配備一定數量且能勝任工作的專、兼職科技檔案管理技術人員,并保持相對穩定,以保證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八條 科技檔案干部要努力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認真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熱愛檔案工作,刻苦鉆研業務,擴充知識面,勇于開創新局面,不斷總結經驗,提高管理工作水平,積極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二十九條 各單位要經常對科技檔案干部進行保守國家機密的教育,檢查遵守保密制度的情況。
第三十條 科技檔案干部的聘任(任命)、晉升、獎懲,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各單位應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單位的實施細則、報上級主管機關檔案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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