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管理委員會定義、組成、任務
定義:為了協調和指導整個醫院計劃用藥、合理用藥,對醫療機構藥事各項重要問題做出專門決原創定,并使藥品在各個環節上加強科學管理的組織。
藥事管理委員會的組成:應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委員,由業務院長、藥劑科主任和原創有關業務科室主任或專家組成。
藥事管理委員會的任務(監督指導全院藥品的科學管理和合理使用):
1.認真貫徹執行《藥品管理法》。按照《藥品管原創理法》等有關法規機構有關藥事管理工作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實施。
2.確定本機構用藥目錄和處方手冊。
3.審核本機構擬購入藥品的品種、規格、劑型等,審核申報配制新制劑及新藥上市后臨床觀察的申請。
4.建立新藥引進評審制度,制定本機構新藥引進規則,建立評審專家庫組成評委,負責對新藥引進的評審工作。
5.定期分析本機構藥物使用情況,組織專家評價本機構所用藥物的臨床療效與安全性,提出淘原創汰藥品品種意見。
6.組織檢查毒、麻、精神及放射性等原創品的使用和管理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7.組織藥學教育、培訓和監督、指導本機構臨床各科室合理用藥。
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藥劑科負責,應保原創存完整的記錄和檔案。
當代中國法的淵源主要內容
1.憲法
全國人大監督憲法的實施,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并監督憲法的實施,對違反憲法的行為予以追究。
2.法律
法律系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公布。
3.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是指作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的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所制定的規范性,由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
4.地方性法規
5.民族自治法規
6.部門規章
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制定規章。涉及兩個以上國務院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應當提請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或者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章。部門規章應當經部務會議或者委員會會議決定,由部門首長簽署命令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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