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藥管理有關規定
1、藥品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對中藥管理的規定中藥材、中藥飲片(必須注明品名、規格、產地、生產企業、產品批號、生產日期等)
2、《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對中藥管理的規定發展中藥產業、推進中藥生產現代化。
3、《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對中藥管理的規定中藥的研制、生產、經營、使用和監管依照《藥品管理法》。
4、《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對中藥材、中藥飲片的管理規定中藥飲片有明確規定。
《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變更與換發
第十三條《藥品經營許可證》變更分為許可事項變更和登記事項變更。
許可事項變更是指經營方式、經營范圍、注冊地址、倉庫地址(包括增減倉庫)、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及質量負責人的變更。登記事項變更是指上述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的變更。
第十四條藥品經營企業變更《藥品經營許可證》許可事項的,應當在原許可事項發生變更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藥品經營許可證》變更登記。未經批準,不得變更許可事項。
原發證機關應當自收到企業變更申請和變更申請資料之日起15個工作習內作出準予變更或不予變更的決定。
申請許可事項變更的,由原發證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驗收合格后,方可辦理變更手續。
藥品經營企業依法變更《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許可事項后,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注冊登記的有關變更手續。
企業分立、合并、改變經營方式、跨原管轄地遷移,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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