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相關配套文件
一、《關于加強基本藥物質量監督管理的規定》
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國家基本藥物零售指導價格的通知》
l. 零售指導價格的制定
△①按照藥品通用名稱制定 國家基本藥物零售指導價格是的按照藥品通用名稱制定,不區別具體生產經營企業
△②不超過零售指導價自主定價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社會零售藥店及相關藥品生產經營單位經營基本藥物,可依據市場供求情況,在不超過零售指導價的前提下,自主確定價格。
△2. 統一零售指導價格 原來針對具體企業定價或特定包裝規格定價的藥品,作為基本藥物銷售也要執行此次公布的統一零售指導價格。
△3. 檢測與調整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省級)要加強對國家基本藥物市場購銷價格的監測,發現問題,及時反映,國家發展改革委將適時調整價格;各地要加強對基本藥物價格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存在價格違法行為的,要依法嚴肅查處。
4.國家基本藥物零售指導價格定價原則:①確保企業能夠正常生產和經營基本藥物,保障市場供應。基本藥物價格要充分反映成本變化情況,合理補償企業成本,正常盈利,有利于調動企業生產積極性;②充分考慮當前我國基本醫療保障水平和群眾承受能力。制定基本藥物價格,要在企業獲得正常利潤的前提下,切實壓縮不合理的營銷費用,使基本藥物價格總體水平有所降低,以適應現階段醫療保障水平和群眾承受能力;③結合市場實際和供求狀況,區別不同情況,采取“有降、有升、有維持”的方法調整價格。☆對于市場競爭不夠充分、價格相對偏高的品種,加大降價力度;對于市場需求不確定性強、供應存在短缺現象的品種,適當提高價格;對于市場競爭較為充分且價格相對低廉的品種,中藥傳統制劑及部分國家規定需較大幅度提高質量標準的品種,少降或維持現行價格。
醫藥衛生人才保障機制
☆充分發揮執業藥師的作用 在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新方案剛剛出臺的大背景下,作為新醫改的直接參與者,執業藥師在改革的新契機下應把握新機遇,迎接新挑戰,承擔新責任。《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強調:規范藥品臨床使用,充分發揮執業藥師指導合理用藥與藥品質量管理方面的作用。國務院發布的《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近期重點實施方案(2009-2011年)》又進一步明確:完善執業藥師制度,零售藥店必須按規定配備執業藥師為患者提供購藥咨詢和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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