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管理暫行辦法
一、確定《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品種的原則
臨床必需、安全有效、價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場能夠保證供應
二、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藥品的條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現行版)收載的藥品;
2.符合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頒發標準的藥品;
3.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正式進口的藥品。
三、不能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的范圍
1.主要起營養滋補作用的藥品;
2.部分可以入藥的動物及動物臟器,干(水)果類;
3.用中藥材和中藥飲片泡制的各類酒制劑;
4.各類藥品中的果味制劑、口服泡騰劑;
5.血液制品、蛋白類制品(特殊適應癥與急救、搶救除外);
6.勞動保障部規定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藥品。
四、《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的分類
《藥品目錄》所列藥品包括西藥、中成藥(含民族藥,下同)、中藥飲片(含民族藥,下同)。西藥和中成藥列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準予支付的藥品目錄,藥品名稱采用通用名,并標明劑型。中藥飲片列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藥品目錄,藥品名稱采用藥典名。
《藥品目錄》中的西藥和中成藥在《國家基本藥物》的基礎上遴選,并分“甲類目錄”和“乙類目錄”。
“甲類目錄”的藥品是臨床治療必需,使用廣泛,療效好,同類藥品中價格低的藥品。“甲類目錄”由國家統一制定,各地不得調整。
“乙類目錄”的藥品是可供臨床治療選擇使用,療效好,同類藥品中比“甲類目錄”藥品價格略高的藥品。“乙類目錄”由國家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當地經濟水平、醫療需求和用藥習慣,適當進行調整,增加和減少的品種數之和不得超過國家制定的“乙類目錄”藥品總數的15%。
五、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費用的支付原則
使用“甲類目錄”的藥品所發生的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支付。
使用“乙類目錄”的藥品所發生的費用,先由參保人員自付一定比例,再按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支付。個人自付的具體比例,由統籌地區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使用中藥飲片所發生的費用,除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藥品外,均按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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