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一、廣告準則
(一)廣告不得含有的情形和內容
1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國歌;
2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
3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4妨礙社會安定和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妨礙社會公共秩序和違背社會良好風尚;
6含有淫穢、迷信、恐怖、暴力、丑惡的內容;
7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
8妨礙環境和自然資源保護;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二)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有的內容
1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的;
2說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3與其他藥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較的;
4利用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或者專家、醫生、患者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三)藥品廣告內容的要求
廣告應當真實、合法
藥品廣告的內容必須以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說明書為準。
國家規定的應當在醫生指導下使用的治療性藥品廣告中,必須注明“按醫生處方購買和使用”。
(四)禁止發布廣告的藥品(2009/2008/2007/2006)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藥品,不得做廣告。
二、廣告的審查
對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內容審查的規定
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以及其他媒介發布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必須在發布前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由省局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布。
三、法律責任(2005)
違法發布藥品、醫療器械廣告的法律責任
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工商行政監督管理部門)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改正或者停止發布,沒收廣告費用,可以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廣告監督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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