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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一、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的界定
市場調節價,是指由經營者自主制定,通過市場競爭形成的價格。
政府指導價,是指依照本法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權限和范圍規定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指導經營者制定的價格。
政府定價,是指依照本法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權限和范圍制定的價格。
二、經營者的價格行為
(一)經營者定價原則
經營者定價,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二)經營者明碼標價的義務
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注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
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三)經營者不得有的不正當價格行為
1.操縱價格 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低價傾銷 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3.哄抬價格 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4.價格誘騙 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5.價格歧視 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
6.提價壓價 采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
7.牟取暴利 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
8.其他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藥品經營監督檢查
1. 注銷《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情形
①《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換證的;
②藥品經營企業終止經營藥品或者關閉的;
③《藥品經營許可證》被依法撤銷、撤回、吊銷、收回、繳銷或者宣布無效的;
④不可抗力導致《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⑤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2. 《藥品經營許可證》證書的管理
①應當載明的內容 《藥品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姓名、經營方式、經營范圍、注冊地址、倉庫地址、《藥品經營許可證》證號、流水號、發證機關、發證日期、有效期限等項目。
②正本與副本 《藥品經營許可證》包括正本和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③遺失與補發 企業遺失《藥品經營許可證》,應立即向發證機關報告,并在發證機關指定的媒體上登載遺失聲明。發證機關在企業登載遺失聲明之日起滿1個月后,按原核準事項補發《藥品經營許可證》。
④繳銷 企業終止經營藥品或者關閉的,《藥品經營許可證》由原發證機關繳銷。發證機關吊銷或者注銷、繳銷《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及時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并向社會公布。
⑤建檔保存 發證機關應建立《藥品經營許可證》發證、換證、監督檢查、變更等方面的工作檔案,并在每季度上旬將《藥品經營許可證》的發證、變更等情況報上一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機構)。對因變更、換證、吊銷、繳銷等原因收回、作廢的《藥品經營許可證》,應建檔保存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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