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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處方管理制度的法律責任
(一)使用未取得任職資格的人員從事處方調劑工作的處罰
①使用未取得處方權的人員、被取消處方權的醫師開具處方的;
②使用未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醫師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的;
③使用未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從事處方調劑工作的。
上述未取得任職資格的人員從事處方調劑工作的,法律責任包括:
①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②并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③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二)未按規定保管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及未依照規定進行專冊登記的處罰
醫療機構未按照規定保管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或者未依照規定進行專冊登記的,按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法律責任包括:
①由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②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③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印鑒卡;
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三)藥師未按規定調劑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的處罰
藥師未按照規定調劑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的,造成嚴重后果的,取消其執業證書。
(四)藥師未按規定調劑處方藥品的處罰
藥師未按照規定調劑處方藥品,法律責任包括:
①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
②并由所在醫療機構或者其上級單位給予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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