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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方的監督管理
(一)處方點評制度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 處方點評制度,填寫處方評價表,對處方實施動態監測及超常預警,登記并通報不合理處方,對不合理用藥及時予以干預。
(二)不得從事處方調劑工作的規定
未取得處方權的人員及被取消處方權的醫師不得開具處方。未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醫師不得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
(三)處方保存期限及銷毀程序
1.處方保存 處方由調劑處方藥品的醫療機構妥善保存。 普通處方、急診處方、兒科處方保存期限為1年,醫療用毒性藥品、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保存期限為2年,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保存期限為3年。
2.處方銷毀 處方保存期滿后,經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登記備案,方可銷毀。
(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專冊登記的規定
醫療機構應當根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開具情況,按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品種、規格對其消耗量進行專冊登記,登記內容包括發藥日期、患者姓名、用藥數量。 專冊保存期限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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