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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的原則、種類、管轄和適用
☆1.原則:①處罰法定原則②處罰公正、公開原則③處罰與違法行為相適應的原則④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⑤不免除民事責任,不取代刑事責任原則。
2.種類:①警告②罰款③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④責令停產停業⑤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⑥行政拘留(公安機關,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⑦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訓、罰、沒、停、吊】
3.管轄與適用
管轄:①行政處罰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
②兩個以上依法享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如對同一行政違法案件都有管轄權,行政機關對該案件的管轄發生爭議,雙方協商不成的,應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③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
適用條件:必須已經實施了違法行為,且該違法行為違反了行政法規范;行政相對人具有責任能力;行政相對人的行為依法應當受到處罰;違法行為未超過兩年追究時效。
☆適用方式:不予處罰;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不予處罰:①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②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再給予行政處罰;③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④如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受行政處罰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①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②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③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④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行政法的法律效力
(二)法律效力的層次
1.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
2.在同一位階的法之間,特別規定優于一般規定,新的規定優于舊的規定。
第二節 行政許可
一、行政許可的設定、實施行政許可的原則、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
△☆(二)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的原則(2008、2007):
① 法定原則: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
② 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公開、公平、公正、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③ 便民和效率原則: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便民,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④ 信賴保護原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
△☆(三)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
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2.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3.提供公眾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4.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
5.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上述六類事項,如果通過下列方式能夠予以規范的,可以不設行政許可: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
2.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
3.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
4.行政機關采用事后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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