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保險方面的審批
(1)定點零售藥店:定點資格審查機構(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定、統發標牌、向社會公布、簽定協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P235六條、七條、八條
(2)定點零售藥店處方外配服務情況檢查和費用審核:社會保險經辦機構P236,11條;聯系10條
定點零售藥店處方外配服務和管理的監督檢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13條
定點零售藥店的資格年度審核:勞動保障行政部門13條
(3)《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負責制定、發布工作:勞動保障部P236,13條
(4)備案事項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簽定的協議如果有任何一方違約,對方均有權解約,要通知對方和參保人,并報勞動保障部備案(P235,8條)
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
1、審批主體總結
藥品批發企業申請從事疫苗經營活動: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10條)
(1)藥品零售企業不得從事疫苗經營
(2)審查符合條件的,在藥品經營許可證上加注經或疫苗業務。
(3)注意從事疫苗經營活動的條件,除了10條中明確的三條外,還要加上必須是藥品批發企業。
2、保存期限總結
(1)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購進疫苗時的證明文件:超過疫苗有效期兩年(17條)
(2)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的購銷記錄:超過疫苗有效期兩年(18條)
(3)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購進、分發、供應記錄:超過疫苗有效期兩年(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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