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改革藥品價格形成機制的意見
l 調整政府管理藥品價格范圍
①政府管理藥品價格 重點是①國家基本藥物;②國家基本醫療保障用藥;③生產經營具有壟斷性的特殊藥品。
②市場調節價 其他藥品實行市場調節價,對其中臨床使用量大面廣的處方藥品,要通過試點逐步探索加強價格監管的有效方法。
2.藥品價格實行分級管理
①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 負責制定藥品價格的政策、原則和方法;制定國家基本藥物、國家基本醫療保障用藥中的處方藥及生產經營具有壟斷性的特殊藥品價格。
②省級價格主管部門 根據國家統一政策,負責制定國家基本醫療保障用藥中的非處方藥(不含國家基本藥物)、地方增補的醫療保障用藥價格。
③省、自治區、直轄市 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配的藥物制劑價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價格管理權限、形式和內容。
3.政府制定公布藥品指導價格,生產經營單位自主確定實際購銷價格
①政府定價 納入政府價格管理范圍的藥品,除國家免疫規劃和計劃生育藥具實行政府定價外,其他藥品實行政府指導價。
②政府指導價 麻醉藥品、一類精神藥品由政府定價形式改為政府指導價,并對流通環節按全國性批發和區域性批發分別制定進銷差價率的上限標準。實行政府指導價的藥品,生產經營單位在不突破政府規定價格的前提下,根據市場供求情況自主確定實際購銷價格【線下自主定價】。
4.政府制定藥品價格原則上按照通用名稱制定統一價格
5.科學確定藥品之間的差比價關系
6.鼓勵基本藥物生產供應
7.控制藥品流通環節差價率
8 改革醫療衛生機構藥品銷售加成政策
9.規范藥品市場交易價格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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