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有關時效總結
1、行政處罰
(1)行政處罰的追究時效是兩年。P31
(2)行政處罰的聽證申請,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三日內提出。P32
(3)行政處罰的聽證通知應當在聽證七日前發出。P32
2、行政復議
(1)行政復議的一般時效為60日。P33
(2)行政復議的特殊時效只有在法律規定超過60日時才有效。P33
(3)行政復議決定的期限是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P33
(4)行政復議決定在情況復雜的情況下,經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P33
3、行政訴訟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P34
(2)人民法院接到訴狀后,經審查,應當在七日內立案或作出裁定不予受理。P34
中藥保護品種的保護措施
(1)中藥一級保護品種的保護措施:
①工藝制法在保護期內由獲得《中藥保護品種證書》的生產企業和有關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單位和個人負責保密,不得公開
②向國外轉讓中藥一級保護品種的處方組成、工藝制法,應按照保密規定辦理。
③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保護期的,由生產企業在該品種保護期滿前6 個月,依照中藥品種保護條例的規定程序申報。延長的保護期限,不得超過第一次批準的保護期限。
(2)中藥二級保護品種的保護措施:保護期滿后可以延長保護期,時間為7年。
罰則:對違反條例,擅自仿制和生產中藥保護品種的,由縣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以生產假藥依法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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