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節 違法藥品廣告監管措施與法律責任
(1)篡改經批準的藥品廣告內容進行虛假宣傳的處罰
篡改經批準的藥品廣告內容進行虛假宣傳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立即停止該藥品廣告的發布,撤銷該品種藥品廣告批準文號,1年內不受理該品種的廣告審批申請。
(2)對任意擴大適應癥范圍、絕對化夸大藥品療效、嚴重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的違法廣告的強制措施
對任意擴大產品適應癥(功能主治)范圍、絕對化夸大藥品療效、嚴重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的違法廣告,省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一經發現,應當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暫停該藥品在轄區內的銷售,同時責令違法發布藥品廣告的企業在當地相應的媒體發布更正啟事。
違法發布藥品廣告的企業按要求發布更正啟事后,省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做出解除行政強制措施的決定;需要進行藥品檢驗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檢驗報告書發出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解除行政強制措施的決定。
(3)對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藥品廣告審批的處罰措施
對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藥品廣告審批,被藥品廣告審查機關在受理審查中發現的,1年內不受理該企業該品種的廣告審批申請。
材料申請藥品廣告審批,取得藥品廣告批準文號的,藥品廣告審查機關在發現后應當撤銷該藥品廣告批準文號,并3年內不受理該企業該品種的廣告審批申請。
(4)對被收回、注銷或者撤銷藥品廣告批準文號的處理
收回、注銷或者撤銷藥品廣告批準文號的藥品廣告,必須立即停止發布;異地藥品廣告審查機關停止受理該企業該藥品廣告批準文號的廣告備案。
藥品廣告審查機關收回、注銷或者撤銷藥品廣告批準文號的,應當自做出行政處理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同級廣告監督管理機關,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依法予以處理。
(5)對異地發布藥品廣告未辦理備案的處罰
異地發布藥品廣告未向發布地藥品廣告審查機關備案的,發布地藥品廣告審查機關發現后,應當責令限期辦理備案手續,逾期不改正的,停止該藥品品種在發布地的廣告發布活動。
(6)對未經審批發布的藥品廣告的處罰
對未經審查批準發布的藥品廣告,或者發布的藥品廣告,由廣告監督機關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構成虛假廣告或者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由廣告監督在責令廣告主停止發布、并以等額廣告費用在相應范圍內公開更正消除影響。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沒收廣告費用,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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