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蛋白同化制劑和肽類激素需報送的資料
一、供臨床使用的蛋白同化制劑和肽類激素的進口:
1.特殊藥品進口申請表(附后);
2.購貨合同或者訂單復印件;
3.《進口藥品注冊證》(或者《醫藥產品注冊證》)(正本或者副本)復印件;
4.進口單位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或《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組織代碼證書》復印件;藥品生產企業進口本企業所需原料藥和制劑中間體(包括境內分包裝用制劑),應當報送《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藥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5.出口單位如為該藥品的銷售代理公司,還需提供出口單位合法資質的證明文件、公正文書及其中文譯本。
二、教學、科研等蛋白同化制劑和肽類激素的進口,進口單位應當報送以下資料:
1.特殊藥品進口申請表;
2.購貨合同或者訂單復印件;
3.生產國家或者地區藥品管理機構出具的允許該藥品上市銷售的證明文件、公正文書及其中文譯本(標準品、對照品進口可不提供);
4.出口單位如為該藥品的銷售代理公司,還需提供出口單位合法資質的證明文件、公正文書及其中文譯本;
5.國內使用單位合法資質的證明文件、藥品使用數量的測算依據以及使用單位出具的合法使用和管理該藥品的保證函;
6.相應科研項目的批準文件或相應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7.委托其他進口單位代理進口的,還需提供委托代理協議復印件和代理進口單位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或《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組織代碼證書》復印件。
上述各類復印件應當加蓋進口單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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