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藥管理的相關內容
1、野生藥材支援保護管理的原則:國家對野生藥材資源實行保護、采獵相結合的原則,要求創造條件開展人工種養。
2、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藥材物種分級:
一級保護野生藥材物種:系指瀕臨滅絕狀態的稀有珍貴野生藥材物種;
二級保護野生藥材物種:系指分布區域縮小,資源處于衰竭狀態的重要野生藥材物種;
三級保護野生藥材物種:系指資源嚴重減少的主要常用野生藥材物種。
3、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藥材的采獵管理規定:(1)國家禁止采獵一級保護野生藥材物種;(2)采獵、收購二、三級保護野生藥材物種的,必須按照批準的計劃執行。
4、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藥材的出口管理規定:一級保護野生藥材物種不得出口,二級三級限量出口。
5、中藥品種保護的目的、意義:對質量穩定、療效確切的中藥品種實行分級保護制度,其目的是為了提高中藥品種的質量,保護中藥生產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中藥事業的發展。中藥品種保護法規的頒布實施,對保護中藥名優產品,保護中藥研制生產的知識產權,提高中藥質量和信譽,推動中藥制藥企業的科技進步,開發臨床安全有效的新藥和促進中藥走向國際醫藥市場均具有重要意義。
6、中藥品種保護條例的適用范圍:適用于中國境內生產制造的中藥品種,包括中成藥、天然藥物的提取物及其制劑和中藥人工制成品。
7、中藥品種保護的范圍:依照《中藥品種保護條例》,受保護的中藥品種,必須列入國家藥品標準的品種。
8、中藥品種保護的等級劃分:《中藥品種保護條例》對受保護的中藥品種劃分為一級和二級進行管理。中藥一級保護品種的保護期限分別為30年、20年、10年,中藥二級保護品種的保護期限為7年。
9、指定GAP的目的:規范中藥材生產,保護中藥材質量,促進中藥標準化、現代化。
10:GAP的適用范圍:中藥材生產企業生產中藥材(含植物、動物藥)的全過程。
11、包裝運輸與儲藏規定:
第三十四條 包裝前應檢查并清除劣質品及異物。包裝應按標準操作規程操作,并有批包裝記錄,其內容應包括品名、規格、產地、批號、重量、包裝工號、包裝日期等。
第三十五條 所使用的包裝材料應是清潔、干燥、無污染、無破損,并符合藥材質量要求。
第三十六條 在每件藥材包裝上,應注明品名、規格、產地、批號、包裝日期、生產單位,并附有質量合格的標志。
第三十七條 易破碎的藥材應使用堅固的箱盒包裝;毒性、麻醉性、貴細藥材應使用特殊包裝,并應貼上相應的標記。
第三十八條 藥材批量運輸時,不應與其它有毒、有害、易串味物質混裝。運載容器應具有較好的通氣性,以保持干燥,并應有防潮措施。
第三十九條 藥材倉庫應通風、干燥、避光,必要時安裝空調及除濕設備,并具有防鼠、蟲、禽畜的措施。地面應整潔、無縫隙、易清潔。
藥材應存放在貨架上,與墻壁保持足夠距離,防止蟲蛀、霉變、腐爛、泛油等現象發生,并定期檢查。
在應用傳統貯藏方法的同時,應注意選用現代貯藏保管新技術、新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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