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經營易制毒化學品
1.經營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條件及批準部門:申請經營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申請經營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申請經營第一類中的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的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取得經營許可證后,方可進行經營。
(一)屬依法登記的化工產品經營企業或者藥品經營企業;
(二)有符合國家規定的經營場所,需要儲存、保管易制毒化學品的,還應當有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倉儲設施;
(三)有易制毒化學品的經營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銷售網絡;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和銷售、管理人員具有易制毒化學品的有關知識,無毒品犯罪記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2.企業銷售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銷售要求: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藥品單方制劑,由麻醉藥品定點經營企業經銷,且不得零售。
取得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的企業,應當憑生產、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未經變更登記,不得進行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
3.銷售第二、三類易制毒化學品備案要求:生產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自生產之日起30日內,將生產的品種、數量等情況,向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經營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自經營之日起30日內,將經營的品種、數量、主要流向等情況,向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經營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自經營之日起30日內,將經營的品種、數量、主要流向等情況,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前兩款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收到備案材料的當日發給備案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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