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廣告審查發布標準》
審查和發布管理
一 不得發布廣告的藥品
下列藥品不得發布廣告:
1.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
2.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
3.軍隊特需藥品;
4.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法明令停止或者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的藥品;
5.批準試生產的藥品。
二 藥品廣告內容的要求
藥品廣告中必須標明藥品的通用名稱、忠告語、藥品廣告批準文號、藥品生產批準文號;以非處方藥商品名稱為各種活動冠名的,可以只發布藥品商品名稱。
藥品廣告必須標明藥品生產企業或者藥品經營企業名稱,不得單獨出現“咨詢熱線”、“咨詢電話”等內容。
非處方藥廣告必須同時標明非處方藥專用標識(OTC)。
藥品廣告中不得以產品注冊商標代替藥品名稱進行宣傳,但經批準作為藥品商品名稱使用的文字型注冊商標除外。
已經審查批準的藥品廣告在廣播電臺發布時,可不播出藥品廣告批準文號。
三 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廣告發布的不同要求
處方藥廣告的忠告語是:“本廣告僅供醫學藥學專業人士閱讀”。
非處方藥廣告的忠告語是:“請按藥品說明書或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
非處方藥廣告不得利用公眾對于醫藥學知識的缺乏,使用公眾難以理解和容易引起混淆的醫學、藥學術語,造成公眾對藥品功效與安全性的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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