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行政法的相關內容
第一節 法的基本知識
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者認可,體現統治階級意志,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為規范體系。
一、法律淵源
(一)當代中國法的淵源
1.憲法 全國人大通過并監督憲法的實施,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并監督憲法的實施,對違反憲法的行為予以追究。
2.法律 法律系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公布。
3.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是指作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的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
4.部門規章 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制定規章。涉及兩個以上國務院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應當提請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或者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章。部門規章應當經部務會議或者委員會會議決定,由部門首長簽署命令予以公布。
5.地方性法規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制定的在本行政區域內具有法律效力的規范性文件。
6.地方政府規章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法規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7.民族自治法規
8.國際條約、國際慣例
二、法律效力
(一)法律效力的層次
1.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
2.在同一位階的法之間,特別規定優于一般規定,新的規定優于舊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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