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的設定、實施行政許可的原則、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
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的原則:
① 法定原則: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
② 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公開、公平、公正、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③ 便民和效率原則: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便民,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④ 信賴保護原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
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
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2.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3.提供公眾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4.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
5.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上述六類事項,如果通過下列方式能夠予以規范的,可以不設行政許可: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
2.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
3.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
4.行政機關采用事后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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