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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藥管理的特殊性
我國《藥品管理法》確定的“國家發展現代藥和傳統藥”的法律政策,2003年4月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總則第4條規定:“發展中醫藥事業應當遵循繼承與創新相結合的原則,保持和發揚中醫藥特色和優勢,積極利用現代科學技術,促進中醫藥理論和實踐的發展,推進中醫藥現代化”。這些法律法規內容,決定了中藥管理與現代藥管理是我國藥學事業管理的組成部分,因而在管理內容、方法、職能上具有共同性。但中藥是在中醫藥基本理論指導下用于防病治病的物質,決定了其研究、生產、流通、使用、人才培養等方面的特點,從而決定了中藥的生產、流通、醫療、使用、科研、教育等管理的特殊性。
應當強調的是,對中藥的管理,應當充分明確和認識中醫中藥不可分割,互相依存,如車之兩輪,鳥之兩翼。醫無藥不能揚其術,藥無醫不能奏其效。離開理、法、方、藥為依據,方不對藥不靈,只是植物藥(或天然藥)的簡單堆砌。中藥也不可能實現現代化。有鑒于此,加強中藥管理,實現中藥產業現代化,必須依據黨和國家對中醫藥的方針政策,使其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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