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方審核、調配、核對操作規程
根據《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及附錄要求,并結合實際工作的需要,保證采購、驗收、銷售環節的藥品質量,制定本規程。
目的:通過制定實施處方審核、調配、核對操作規程,有效控制處方審核、調配、核對環節,杜絕差錯發生。
適用范圍:適用于處方審核、調配、核對操作的全過程。
責任者:處方審核、調配、核對相關人員。
管理程序:
1.處方審核
1.1人員要求:處方審核人員要具有藥師或藥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人員擔任。
1.2收取處方:營業員在接待顧客時,遇到需要審核的處方,要及時將需要審核的處方交予處方審核人員。
1.3審核內容:處方審核人員接到處方后對處方進行審核,首先逐項檢查處方前記、正文、后記書寫是否清晰、完整,確認處方的合法性。其次要審核處方用藥與臨床診斷的相符性;劑量、用法的正確性;選用劑型與給藥途徑的合理性;是否有重復給藥現象;是否有潛在臨床意義的藥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以及其它用藥不適宜情況。
1.4處方拒收:處方審核人員對項目不齊或字跡辨認不清的處方拒收,并告知顧客找開方醫生補齊或書寫清楚;對用量、用法不準確或有配伍禁忌的處方拒收,并告知顧客找開方醫生更正或重新簽名;對處方所列藥品本店沒有的處方拒收,并告知顧客找開方醫生更換其他藥品。
2.處方調配
2.1人員要求:調配人員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經過專業崗位培訓,取得崗位合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2.2處方調配:處方審核合格的,處方審核人員在處方上簽名,并將處方交調配人員進行調配;調配人員依照審核人員簽名的處方內容逐項調配,調配過程中如有疑問,調配人員立即向處方審核人員咨詢。調配處方時應認真、細致、準確,同時要做到“四查十對”即查處方,對科別、姓名、年齡;查藥品,對藥名、劑型、規格、數量;查配伍禁忌,對藥品性狀、用法用量;查用藥合理性,對診斷證明。
3.處方核對
3.1人員要求:處方審核人員要具有藥師或藥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人員擔任。
3.2調配人員調配完成后,在處方上簽全名,將處方與藥品交處方審核人員復核。處方審核人員按處方對照藥品逐一進行復核。如有錯發或數量不符,處方審核人員立即告知調配人員予以更正。復核無誤的,在處方上簽字并交還調配人員發藥。
3.2發藥:調配人員發藥的同時,向顧客交待清楚藥品的用法、用量、禁忌、注意事項等。并將處方留存,按月進行裝訂并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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