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dongchao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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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藥品藥品供應管理辦法
第1條
麻醉藥品的供應必須根據醫療、教學和科研的需要,有計劃地進行。全國麻醉藥品的供應計劃由國家醫藥管理局指定的部門提出,報衛生部、國家醫藥管理局審查批準后下達執行。
第2條
麻醉藥品經營單位的設置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會同醫藥管理部門提出,報衛生部、國家醫藥管理局審核批準。經營單位只能按規定限量供應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使用單位,不得向其他單位和個人供應。
第3條
藥用罌粟殼的供應業務由國家醫藥管理局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醫藥管理部門指定的經營單位辦理,其他單位一律不準經營,罌粟殼的分配必須根據衛生部和國家醫藥管理局共同審查批準的計劃調撥。罌粟殼可供醫療單位配方使用和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經營單位憑蓋有醫療單位公章的醫生處方配方使用,不準零售。藥品生產企業為配制中成藥所需罌粟殼計劃,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藥管理部門審核后,報衛生行政部門核定下達執行。
第4條
各麻醉藥品經營單位必須設置具有相應儲藏條件的專用倉庫或專柜,并指定專職人員承擔麻醉藥品的儲運和供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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