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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統計機構制定全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相關統計調查的指標涵義、計算方法、分類目錄、統計編碼以及其他方面的統計標準。
第十五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有計劃地組織開展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統計調查。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統一制定全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統計調查項目,報國家統計局備案或者審批。
地方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統一制定本行政區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統計調查項目,報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審批或者備案。
第十六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內設機構及直屬單位根據工作需要申請立項的統計調查項目,應當有充分的理由、明確的目的和資料使用范圍,與本部門的職能相一致,且與本部門統計機構的統計調查分工明確,相互協調,不得交叉重復。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內設機構及其直屬單位開展統計調查(包括一次性調查、經常性調查、普查等),應當自行制定統計調查方案,報本部門統計機構審核同意后,由該內設機構或者直屬單位組織實施。調查完成后,相關統計數據和報告應當及時向本部門統計機構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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