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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的特征:(1)規范性;(2)國家意志性;(3)國家強制性;(4)普遍性;(5)程序性。
2、法律效力的概念
(1)空間效力:指法律在什么地方發生效力。
(2)時間效力:指法律在何時生效和何時終止效力。
提示:時間三原則:不溯及既往原則;后法廢止前法原則;法律條文到達時間的原則。
(3)對人的效力:指法律適用于什么樣的人。
提示:分為屬地主義、屬人主義和保護主義。
3、法律效力的層次
(1)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
(2)在同一位階的法之間:
①特別規定優于一般規定;
②新的規定優于舊的規定。
(3)法的效力的裁決(家長裁決制)
①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由“全國人在常委會”裁決。
②行政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由“國務院”裁決。
③同一機關制定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關”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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