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批發企業的藥品經營活動、禁止類行為
藥品批發企業 |
藥品經營活動 |
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索取、查驗、留存《藥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的供貨企業及其授權委托銷售人員有關證件資料、銷售憑證(保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1年,且不少于5年) | |
在驗明藥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等證明藥品合法性材料后方可購進、銷售 | |||
應當嚴格審核藥品購貨單位資質,按照其藥品生產范圍、經營范圍或診療范圍向其銷售藥品 | |||
提供資料 |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證明文件(或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 ||
所銷售藥品批準證明文件和檢驗報告書的復印件 | |||
企業派出銷售人員授權書復印件 | |||
標明供貨單位名稱、藥品通用名稱、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企業、產品批號、產品規格、銷售數量、銷售價格、銷售日期等內容的憑證 | |||
銷售進口藥品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 |||
資料均應當加蓋本企業公章,通過網絡核查、電子簽章等方式確認的電子版具有同等效力 | |||
禁止類行為 |
禁止以任何弄虛作假手段騙取藥品經營許可證,尤其是禁止采用聘用“掛證”執業藥師騙取藥品經營許可證 | ||
不得違法回收或參與回收藥品,銷售回收藥品 | |||
不得為他人違法經營藥品提供場所、資質證明文件、票據等 | |||
不得接受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委托銷售后,再次委托銷售 | |||
不得從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批發企業等單位或個人處購進藥品 | |||
不得向無合法購藥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藥品,尤其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從事無證經營仍為其提供藥品 | |||
不得以中藥材及初加工產品冒充中藥飲片銷售,非法加工中藥飲片 | |||
不得委托不符合藥品GSP的企業儲存運輸藥品 | |||
不得偽造藥品采購來源,虛構藥品銷售流向,篡改計算機系統、溫濕度監測系統數據,隱瞞真實藥品購銷存記錄 | |||
不得在證、票、賬、貨、款不能相互對應一致時購銷藥品 | |||
不得有藥品未入庫,設立賬外賬,藥品未納入企業質量體系管理,使用銀行個人賬戶進行業務往來等情形 | |||
不得將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含特殊藥品復方制劑流入非法渠道,或者進行現金交易 | |||
不得購進銷售醫療機構制劑 | |||
不得在核準地址以外的場所儲存藥品 | |||
不得違反規定對藥品儲存、運輸及進行溫濕度監測 | |||
不得擅自改變藥品經營許可證許可事項、登記事項 | |||
不得以展銷會、博覽會、交易會、訂貨會、產品宜傳會等方式現貨銷售藥品或贈送藥品 | |||
不得不經藥品零售連鎖總部,直接向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門店銷售藥品 | |||
不得向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禁止零售的藥品 | |||
不得向非連鎖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第二類精神藥品 | |||
不得銷售藥品不開具發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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