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義與組成要素
1、基本藥物的概念于1975年首次由世界衛生組織提出。基本藥物被定義為最重要的、 最基本的、不可缺少的、滿足人們所必須的藥品。
2、2009年《實施意見》對基本藥物的含義做出了進一步的界定。 基本藥物是指適應基本醫療衛生需求、劑型適宜、價格合理、能夠保障供應、公眾可 公平獲得的藥品。
3、基本藥物制度的界定
(1)是對基本藥物的遴選、生產、流通、使用、定價、報銷、監測評價等環節實施有 效管理的制度;
(2)與公共衛生、醫療服務、醫療保障體系相銜接。
(3)國家基本藥物制度首先在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機構實施,主要內容包括國家基本 藥物目錄的遴選調整、生產供應保障、集中招標采購和統一配送、零差率銷售、全部配備使 用、醫保報銷、財政補償、質量安全監管以及績效評估等相關政策辦法。
(二)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目標
1、提高群眾獲得基本藥物的可及性,保證群眾基本用藥需求;
2、維護群眾的基本醫療衛生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3、改變醫療機構“以藥補醫”的運行機制,體現基本醫療衛生的公益性;
4、規范藥品生產流通使用行為,促進合理用藥,減輕群眾負擔。
(三)國家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的職能
1、負責協調解決制定和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過程中各個環節的相關政策問題;
2、確定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框架;
3、確定國家基本藥物目錄遴選和調整的原則、范圍、程序和工作方案;
4、審核國家基本藥物目錄。
國家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由國家衛計委等九部委組成,辦公設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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