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方藥的管理要求
處方藥是指憑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處方方可購買、調配和使用的藥品。
(1)標簽、說明書
對于進入流通領域的處方藥而言,生產企業應將相應警示語或忠告語醒目地印制在藥品包裝或說明書上“憑醫師處方銷售、購買和使用!”。我國實行特殊管理的藥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放射性藥品)一般均屬于處方藥,其說明書和標簽必須印有規定的標識。
(2)廣告管理
處方藥只能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共同制定的專業性醫藥報刊上進行廣告宣傳,不得在大眾媒介上發布廣告或者以其他方式進行以公眾為對象的廣告宣傳。其目的是嚴格管理,防止消費者可能產生誤導,使消費者能正確地理解和使用處方藥。
非處方藥的管理要求
(1)包裝
非處方藥的包裝必須印有國家指定的非處方藥專有標識,以便消費者識別和執法人員監督檢查;包裝必須符合質量要求,方便儲存、運輸和使用;每個銷售基本單元包裝必須附有標簽和說明書。
(2)標簽和說明書
非處方藥的標簽和說明書是指導患者正確判斷適應癥、安全用藥的重要文件。非處方藥的標簽和說明書必須經過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用語要科學、易懂,便于消費者自行判斷、選擇和使用。標簽內容不得超出其非處方藥說明書的內容范圍。
(3)警示語或忠告語
非處方藥標簽以及說明書或者包裝上必須印有警示語或忠告語“請仔細閱讀藥品使用說明書并按說明使用或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
(4)廣告管理
非處方藥是方便消費者自我保健、治療的藥品,消費者應詳細了解其治療功效。因此,非處方藥可以在大眾媒介上進行廣告宣傳,但廣告內容必須經過審查、批準,不能任意夸大或篡改,以正確引導消費者科學、合理地進行自我藥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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