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批發企業的禁止類行為
藥品批發企業不得違法回收或參與回收藥品,銷售回收藥品;不得為他人違法經營藥品提供場所、資質證明文件、票據等條件;不得接受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委托銷售后,再次委托銷售;不得從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批發企業等單位或個人處購進藥品;不得向無合法購藥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藥品,尤其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從事無證經營仍為其提供藥品;不得以中藥材及初加工產品冒充中藥飲片銷售,非法加工中藥飲片;不得委托不符合藥品GSP的企業儲存運輸藥品;不得偽造藥品采購來源,虛構藥品銷售流向,篡改計算機系統、溫濕度監測系統數據,隱瞞真實藥品購銷存記錄、票據、憑證、數據等,致使藥品購銷存記錄不完整、不真實,經營行為無法追溯;不得在證、票、賬、貨、款不能相互對應一致時購銷藥品;不得有藥品未入庫,設立賬外賬,藥品未納入企業質量體系管理,使用銀行個人賬戶進行業務往來等情形;不得將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含特殊藥品復方制劑流入非法渠道,或者進行現金交易;不得購進銷售醫療機構制劑;不得在核準地址以外的場所儲存藥品;不得違反規定對藥品儲存、運輸及進行溫濕度監測;不得擅自改變藥品經營許可證許可事項、登記事項;不得以展銷會、博覽會、交易會、訂貨會、產品宣傳會等方式現貨銷售藥品或贈送藥品;不得不經藥品零售連鎖總部,直接向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門店銷售藥品;不得向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禁止零售的藥品;不得向非連鎖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第二類精神藥品;不得銷售藥品不開具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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