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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出口管理
(1)藥品出口銷售證明編號的編排方式為:省份簡稱XXXXXXXX號(英文編號編排方式為:No.省份英文XXXXXXXX)。省份英文應當參考證明出具單位的英文譯法,略去空格,其中:第1位到第4位X代表4位數的證明出具年份;第5位到第8位X代表4位數的證明出具流水號。
(2)藥品出口銷售證明有效期不超過2年,且不應超過申請資料中所有證明文件的有效期,有效期屆滿前應當重新申請。
(3)提供虛假證明或者采用其他手段騙取藥品出口銷售證明的,或知悉生產場地不符合藥品GMP要求未立即報告的,注銷其藥品出口銷售證明,且5年內不再為其出具藥品出口銷售證明,并將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社會信用代碼等信息通報征信機構進行聯合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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