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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劣藥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管理法》規定:①單位承擔: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生產、批發的藥品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違法零售的藥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生產、銷售的中藥飲片不符合藥品標準,尚不影響安全性、有效性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②個人承擔:生產、銷售劣藥且情節嚴重的,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
①沒收違法行為發生期間自本單位所獲收入,并處所獲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②終身禁止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并可以由公安機關處5日以上15日以下的拘留。
藥品使用單位使用劣藥情節嚴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有醫療衛生人員執業證書的,還應當吊銷執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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