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處方用紙顏色:兒科處方——綠色;麻、精一處方——紅色;急診處方——黃色;精二、普通處方——白色。
02、執業藥師應當保護患者的個人隱私,體現了尊重患者,平等相待;執業藥師應當向患者準確解釋藥品說明書,體現了依法執業,質量第一;執業藥師應當盡心、盡職、盡責為患者及公眾提供藥品和藥學服務,體現了救死扶傷,不辱使命;執業藥師應當積極主動接受繼續教育,體現了進德修業,珍視聲譽。
03、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免試部分科目的條件是:(①評聘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②中藥學徒、藥學或中藥學專業中專畢業,連續從事專業工作滿20年或者藥學、中藥學、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連續從事專業工作滿15年)。
04、自然風險是必然、固有風險;人為風險是偶然風險。
05、基本醫療衛生制度的四大體系是指:建設覆蓋城鄉居民的公共衛生服務體系、醫療服務體系、醫療保障體系和藥品供應保障體系。
06、(機關、院校、科研單位、藥品檢驗機構)不屬于執業單位,不予注冊。
07、國家和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藥品質量抽査檢驗結果,定期發布藥品質量公告。
08、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主要管理藥品質量,為了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也是主要対出了問題的藥品采取行動,也就是可以査封、扣押。
09、生產藥品所需的原料、輔料必須符合藥用要求。
10、中藥提取物不得委托生產。
11、藥品不良反應是指合格藥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現的與用藥目的無關的有害反應。
12、生產環節的重大改革政策關鍵是:提高藥品質量療效,促進醫藥產業結構調整。
13、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獲知或者發現藥品群體不良事件后,應當立即通過電話或者傳真等方式報所在地的縣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和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必要時可以越級報告。
14、藥品的使用說明書和大包裝可以單色印刷;單色印刷時,非處方藥專有標識下方必須標示“甲類”或"乙類”字樣。
15、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向個人消費者提供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的藥品連鎖零售企業進行審批。
16、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公布非處方藥專有標識。
17、國家基本藥物遴選原則是:防治必需、安全有效、價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藥并重、基本保障、臨床首選和基層能夠配備。(口訣:兩基方案,駕駛林中)
18、臨床用量大、采購金額高、多家企業生產的基本藥物實行:雙信封制公開招標采購;用量小、臨床必需、市場供應短缺的基本藥物通過:招標采取定點生產等方式采購。
19、零售藥店不得經營肽類激素(胰島素除外)。
20、(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擬定并完善執業藥師資格準入制度,指導監督執業藥師注冊工作;負責藥品、食品安全、化妝品和醫療器械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起草。
21、西藥和中成藥可以分別開具處方,也可以開具一張處方,中藥飲片應當單獨開具處方。
22、患者年齡應當填寫實足年齡,新生兒、嬰幼兒寫日、月齡,必要時要注明體重。
23、醫療機構配制制劑,應當嚴格執行經批準的質量標準,并不得擅自變更工藝、處方、配制地點和委托配制單位。
24、醫療機構應當遵循安全、有效、經濟的合理用藥原則。
25、對飲片的產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藥品名稱之前寫明。
26、處方字跡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應當在修改處簽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27、法律效力等級是:法律>行攻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
28、非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預防感染、治療輕度或者局部感染應當首選。
29、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嚴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對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敏感時可選用。
30、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
①不得在門診使用;
②經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指定的專業技術人員會診同意后,由具有相應處方權醫師開具處方:
③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醫師可以越級使用抗菌藥物。
31、藥師經本醫療機構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調劑資格,方可在本機構調劑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
32、中藥飲片的標簽必須注明品名、規格、產地、生產企業、產品批號、生產日期,實施批準文號管理的中藥飲片還必須注明藥品批準文號。
33、毒性藥品年度生產、收購、供應和配制計劃,由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醫療需要制定下達。
34、藥品管理法律確定的行政許可項目有:藥品生產許可、藥品經營許可、藥品上市許可、進口藥品上市許可、執業藥師執業許可。
35、每次配料,在本單位藥品檢驗人員的監督下準確投料,必須經二人以上復核無誤,并詳細記錄每次生產所用原料和成品數,經手人要簽字備查。
36、新藥是指:未在中國境內外上市銷售的藥品。
37、可以申請成為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的是:藥品研發機構或科人員。
38、藥品批發企業從事疫苗經營活動的資質條件:
①具有從事疫苗管理的專業技術人員;
②具有保證疫苗質量的冷藏設施、設備和冷藏運輸工具;
③具有符合疫苗儲存、運輸管理規范的管理制度。
39、醫療單位供應和調配毒性藥品,憑醫生簽名的正式處方。
40、購買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時必須使用《購用證明〉原件,不得使用復印件、傳真件。
41、《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購用證明》由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放,有效期為3個月。
42、《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購用證明》只能在有效期內一次使用,不得轉借、轉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公布非處方藥專有標識及其管理規定。
43、醫療機構需要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應當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 取得《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購用印鑒卡〉。
44、麥角胺屬于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
45、電視臺、廣播電臺不得在7:00~22:00發布含有涉及改善和増強性功能的藥品廣告。
46、藥品廣告不得含有“無效退款”、“保險公司保險”等保證內容。
47、以非處方藥商品名稱為各種活動冠名的,可以只發布藥品商品名稱。
48、藥品廣告須經企業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發給藥品廣告批準文號;未取得藥品廣告批準文號的,不得發布。
49、處方藥可以在國家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共同指定的醫學、藥學專業刊物上介紹,但不得在大眾傳播媒介發布廣告或者以其他方式進行以公眾為對象的廣告宣傳。
50、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享有安全保障權、公平交易權、自主選擇權,無理由退貨權僅限于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
51、醫療機構應當遵循有關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臨床路徑、臨床診療指南和藥品說明書等合理使用藥物,對醫師處方、用藥醫囑的適宜性進行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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