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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藥物目錄調整
(1)除急救、搶救用藥外,獨家生產品種納入國家基本藥物目錄應當經過單獨論證。
(2)調整依據
①我國基本醫療衛生需求和基本醫療保障水平變化;②我國疾病譜變化;③藥品不良反應監測評價;④國家基本藥物應用情況監測和評估;⑤已上市藥品循證醫學、藥物經濟學評價;⑥國家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3)應從目錄中調出的品種
①藥品標準被取消的;②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撤銷其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③發生嚴重不良反應,經評估不宜作為國家基本藥物使用的;④根據藥物經濟學評價,可被風險效益比或成本效益比更優的品種所替代的;⑤國家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認為應當調出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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