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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混懸型凝膠劑中膠粒應分散均勻,不應下沉、 結塊。
二、凝膠劑應均勻、細膩,在常溫時保持膠狀,不干涸或液化。
三、凝膠劑根據需要可加入保濕劑、抑菌劑、抗氧劑、乳化劑、增稠劑和透皮促進劑等。除另有規定外,在制劑確定處方時,該處方的抑菌效力應符合抑菌效力檢查法(通則1121)的規定。
四、凝膠劑一般應檢查pH值。
五、除另有規定外,凝膠劑應避光、密閉貯存,并應防凍。
六、凝膠劑用于燒傷治療如為非無菌制劑的,應在標簽上標明“非無菌制劑”;產品說明書中應注明“本品為非無菌制劑”,同時在適應證下應明確“用于程度較輕的燒傷(Ⅰ°或淺Ⅱ°)”;注意事項下規定“應遵醫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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