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方書寫
(一)處方書寫的基本要求
1.處方記載的患者一般情況、臨床診斷應清晰、完整,并與病歷記載相一致。
2.每張處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藥。
3.處方字跡應當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須在修改處簽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藥品名稱應當使用規范的中英文名稱書寫
5.年齡必須寫實足年齡,新生兒、嬰幼兒寫日、月齡,必要時注明體重。西藥、中成藥可以分別開具處方,也可以開具一張處方。中藥飲片應單獨開具處方。
6.化學藥、中成藥處方,每一種藥品須另起一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
7.中藥飲片處方的書寫,可按君、臣、佐、使的順序排列;藥物調劑、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藥品右上方,并加括號,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對飲片的產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應在藥名之前寫明。
8.一般應按照藥品說明書中的常用劑量使用,特殊情況需超劑量使用時,應注明原因并再次簽名。
9.為便于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審核處方,醫師開具處方時,除特殊情況外必須注明臨床診斷。
10.開具處方后的空白處應畫一斜線,以示處方完畢。
11.處方醫師的簽名式樣和專用簽章必須與在藥學部門留樣備查的式樣一致,不得任意改動,否則應重新登記留樣備案。
12.醫師開具處方應當使用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公布的藥品通用名稱、新活性化合物的專利藥品名稱和復方制劑藥品名稱開具處方。
13.藥品劑量與數量一律用阿拉伯數字書寫。
(二)處方中常見的外文縮寫及含義
醫師在書寫處方正文時,如藥物的用法(包括劑量、服用對間及次數)和調配方法等內容,經常 采用拉丁文縮寫或者英文縮寫表示。藥師應掌握處方中常用的外文縮寫,并理解其中文含義。
(三)處方中容易混淆的中文藥名
化學藥品的品種很多,名稱各異;有些藥品的名稱(通用名或商品名)在中文表述上極為相似,如消炎痛和消心痛,但藥理作用卻完全不同。這就要求醫師在處方中寫和藥師審核時,要注意識別。
處方格式
處方由各醫療機構按規定的格式統一印制,如麻醉藥品處方、急診處方、兒科處方、普通處方等。
印刷用紙應根據實際需要用顏色區分,并在處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處方格式由以下三部分組成。
1.前記前記包括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名稱,費別(支付與報銷類別),患者姓名、性別、年齡,門診或住院病歷號、科別或病區和床位號,臨床診斷,開具日期等,并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項目。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還應當包括患者身份證明編號,代辦人姓名、身份證明編號。
2.正文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請取”的縮寫)標示,分列藥品名稱、劑型、規格、數量、用法用量。
3.后記后記有醫師簽名或加蓋專用簽章,藥品金額以及審核、調配、核對、發藥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簽名或加蓋專用簽章。審核、調配、核對、發藥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簽名的目的主要有三個:①明示藥師的責任;②嚴格執行處方管理辦法、優良藥房工作管理規范;③統計工作量或績效考核。
目前部分醫療單位已經使用電子處方,衛生部頒布的《處方管理辦法》(2007年版)規定醫師利用計算機開具、傳遞普通處方時,應當同時打印出紙質處方,其格式與手寫處方一致;打印的紙質處
方經簽名或者加蓋簽章后有效。藥師核發藥品時,應當核對打印的紙質處方,無誤后發給藥品,并將打印的紙質處方與計算機傳遞處方同時收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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