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藥物應用指導原則 |
1、診斷為細菌性感染者,確有感染指征再應用抗菌藥物 2、盡早查明感染病原,根據病原及細菌藥物敏感試驗結果選藥 3、盡早查明感染病原,根據病原及細菌藥物敏感試驗結果選藥 4、治療方案應綜合患者病情、病原菌及抗菌藥物特點 5、聯合用藥要有明確指征 |
聯合用藥的明確指征 |
1、病原菌尚未查明的嚴重感染,包括免疫缺陷者的嚴重感染; 2、單一抗菌藥物不能控制的需氧菌及厭氧菌混合感染,2種或2 種以上病原菌感染; 3、單一抗菌藥物不能有效控制的感染性心內膜炎或敗血癥等重癥感染; 4、長程治療,病原菌易對某些抗菌藥物產生耐藥性的感染,如結核病、深部真菌病; 5、聯合用藥應將毒性大的藥物減少用量 |
內科及兒科預防應用抗生素原則 |
①用于預防一種或兩種特定病原菌入侵體內引起的感染,可能有效。 ②預防在一段時間內發生的感染可能有效。 ③患者原發疾病可以治愈或緩解者(傷口、骨折),預防用藥可能有效。 ④通常不宜常規預防性應用抗菌藥物的情況:普通感冒、麻疹、水痘等病毒性疾病,昏迷、休克、中毒、心力衰竭、腫瘤、應用腎上腺皮質激素等的患者。 |
外科手術預防應用抗生素原則 |
清潔手術(I 類切口): 手術野無污染,通常不需預防用抗菌藥物 清潔-污染手術(II 類切口):呼吸道,消化道,泌尿生殖道等,此類手術需預防用抗菌藥物 污染手術(III 類切口):胃腸、膽道、開放性創傷,此類手術需預防用抗菌藥物 術前已存在細菌性感染的手術:如腹腔臟器穿孔腹膜炎、膿腫切除術、氣性壞疽截肢術,術前已感染,需用抗菌藥物治療,不屬預防 |
腎功能減退患者抗菌藥物的應用 |
有腎毒性、對腎功減退者應避免應用,確有應用指征需進行血藥濃度監測”的藥物——氨基苷類(卡那霉素、妥布霉素、慶大霉素、鏈霉素、奈替米星、阿米卡星)、(去甲)萬古霉素、替考拉寧、抗真菌藥(氟胞嘧啶、 伊曲康唑)。 口訣:(腎毒性、腎功減退者避免應用的抗菌藥物——替考拉寧萬古素,抗真菌氨基苷) 腎功減退者禁用——四環素、土霉素、呋喃妥因、特比萘芬 |
肝功能減退患者抗菌藥物的應用 |
①藥物主要經肝臟清除或代謝,并可導致毒性反應的發生,肝功能減退患者應避免使用此類藥物。如:氯霉素、利福平、紅霉素酯化物(依托紅霉素、琥乙紅霉素)等。 ②藥物主要經肝臟清除或代謝,但并無明顯毒性反應發生,肝病時仍可正常應用,但需謹慎,嚴重肝病時減量慎用,治療過程中需嚴密監測肝功能。如:大環內酯類(紅霉素等)、林可霉素、克林霉素。 ③藥物經肝、腎兩途徑清除,尤其肝、腎功能同時減退的患者在使用此類藥物時需減量應用。如:青霉素類、頭孢菌素。 ④藥物主要由腎排泄,肝功能減退者不需調整劑量,氨基糖苷類抗生素屬此類。 |
老年患者抗菌藥物的應用 |
1、主要自腎排出的抗菌藥物時,應按腎功能減退情況減量給藥,可給正常治療量的 1/2~2/3。 2、年患者宜選用毒性低并具殺菌作用的抗菌藥物,青霉素類、頭孢菌素類等β-內酰胺類為常用藥,毒性大的氨基糖苷類、萬古霉素、去甲萬古霉素等腎毒性藥物應盡可能避免應用 |
新生兒患者抗菌藥物的應用 |
1、避免應用毒性大的抗菌藥物,包括主要經腎排泄的氨基糖苷類、萬古霉素、去甲萬古霉素及主要經肝代謝的氯霉素。確有應用指征時,必須進行 TDM 2、新生兒期禁用可能發生嚴重不良反應的抗菌藥物四環素類(影響骨骼發育,牙齒黃染)、氟喹諾酮(軟 骨損害)、磺胺藥和硝基呋喃類(溶血性貧血)、萬古霉素(耳毒和腎毒)、氨基糖苷類(耳毒和腎毒)、氯霉素(肝毒性、灰嬰綜合征)。 3、新生兒期由于腎功能尚不完善,主要經腎排出的青霉素類、頭孢菌素類等、β-內酰胺類藥物需減量應用, 以防止藥物在體內蓄積導致嚴重中樞神經系統毒性反應的發生。 4、抗菌藥物在新生兒的藥動學隨日齡增長而變化,因此使用抗菌藥物時應按日齡調整給藥方案 |
兒童患者抗菌藥物的應用 |
1、氨基糖苷類兒童盡量避免使用 2、萬古霉素和去甲萬古霉素(同氨基苷類)也有一定腎、耳毒性,兒童患者僅在有明確指征時方可選用。并應進行TDM 3、四環素類可致牙齒黃染及牙釉質發育不良。不可用于 8 歲以下兒童。 4、氟喹諾酮類 由于對骨骼發育可能產生不良影響,避免用于 18 歲以下兒童 |
總結老年人、新生兒、兒童用藥 |
青霉素類、頭孢菌素類等β-內酰胺類較安全,可應用于老年人、新生兒和兒童; 腎毒性的氨基糖苷類、萬古霉素、去甲萬古霉素對于老年人、新生兒和兒童均盡量避免使用。 |
合理聯合應用抗菌藥物 |
①混合感染; ②嚴重感染; ③感染部位為一般抗菌藥物不易透入者; ④抑制水解酶的菌種感染; ⑤需要長期使用抗菌藥物,而該類細菌極易產生抗藥性,如結核分枝桿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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